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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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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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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二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十篇:公共服務
第一百三十三條
制定機關:
馬來西亞國會
第一百三十四條
→
修正版本:
總覽
·
1957
第一百三十三條:聯合服務等
第一款 聯邦法律可以設立聯合服務,讓聯邦與一個州或多個州共用,或在相關州的請求下,讓兩個州或多個州共用。
[
1
]
第二款 如果公共服務的人員受僱用——
(a)部分為聯邦用途,部分為州用途;或者
(b)為兩個州或多個州的用途,
那麼,其薪酬若有任何比例,應依各情況由聯邦和相關州或者相關各州支付時,則遵循聯邦法律,應由協議確定,如無協議,則由對其有管轄權的委員會確定。
[
2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本條文未曾修改)
↑
見
第一百三十二條
第一款(f)項。
↑
見
第一百七十九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