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48/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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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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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款 本宪法所提及的适用本篇的委员会指的是根据第一百三十八条至第一百四十一条设立的任何委员会。
- 第二款 本篇“当然委员”包括最高法院大法官和其他法官以及总检察长。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