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资助
关于维基文库
免责声明
搜索
翻译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2
语言
监视
编辑
<
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
第一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一篇:联邦之州属、宗教与法律
第二条
制定机关:
马来西亚国会
第三条
→
修正版本:
总览
·
1957
第二条:接受新领土加入联邦
国会可通过法律:
(a)接受其它州加入联邦;
(b)更改任何州之边界,
但更改某州边界的法律在未得该州(由该州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阐明)及统治者会议同意前不得通过。
[1]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本条文未曾修改)
↑
见
第二十二条
、
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三款、
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四款(bb)项及
附件八第十九节
第(五)小节(aa)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