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条文索引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一篇:联邦之州属、宗教与法律
第一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第二条
修正版本:总览 · 2001 · 1984 · 1983 · 1976 · 1973 · 1966 · 1963 · 1957
  • 第一款 联邦之马来文与英文名称为“Malaysia”(马来西亚)。
  • 第二款 联邦之成员州属为柔佛、吉打、吉兰丹、马六甲、森美兰、彭亨、槟城、霹雳、玻璃市、沙巴、砂拉越、雪兰莪与登嘉楼。
  • 第三款 遵循第四款,第二款所列各州之领土是“马来西亚成立日”前各州原有之领土。
  • 第四款 雪兰莪州之领土不包括1973年宪法(修正)(二)法令(A206)所成立之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及2001年宪法(修正)法令(A1095)所成立之布城联邦直辖区;沙巴州之领土不包括1984年宪法(修正)(二)法令(A585)所成立之纳闽联邦直辖区;上述全部联邦直辖区皆为联邦之领土。[1]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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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款 
    • 原文全句“联邦之名称为‘Persekutuan Tanah Melayu’(英文‘Federation of Malaya’)(编按:中译‘马来亚联合邦’)。”——马来亚联合邦宪法,1957年8月31日生效。
    • 原文改为现行文句。——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4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
  • 第二款
    • 原文全句“联邦之成员州属为柔佛、吉打、吉兰丹、森美兰、彭亨、霹雳、玻璃市、雪兰莪和登嘉楼(前称马来属邦)以及马六甲和槟城(前称马六甲与槟城海峡殖民地)。”——马来亚联合邦宪法,1957年8月31日生效。
    • 原文改为“联邦之成员州属为——
      • (a)马来亚各州,即柔佛、吉打、吉兰丹、马六甲、森美兰、彭亨、槟城、霹雳、玻璃市、雪兰莪与登嘉楼;
      • (b)婆罗洲各州,即沙巴与砂拉越;
      • (c)新加坡州。”——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4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
    • 删除原文“(c)新加坡州”字句。——1966年宪法(修正)法令(59/1966)第2节,1965年8月9日(新加坡脱离联邦日)生效。
    • 原文改为现行文句。——1976年宪法(修正)法令(A354)第2节,1976年8月27日生效。
  • 第三款
    • 原文字句“独立日”改为“马来西亚成立日”。——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4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
    • 增加“遵循第四款”字句于原句前。——1973年宪法(修正)(二)法令(A206)第11节,1974年2月1日生效。
  • 第四款
    • 新增第四款,原文“雪兰莪州之领土不包括1973年宪法(修正)(二)法令(A206)所成立之联邦直辖区。”——1973年宪法(修正)(二)法令(A206)第11节,1974年2月1日生效。
    • 在原文句尾增加“,且联邦直辖区应为联邦之领土。”字句。——1983年宪法(修正)法令(A566)第2(1)小节,1974年2月1日生效。
    • 原文修订为“雪兰莪州之领土不包括1973年宪法(修正)(二)法令(A206)所成立之吉隆坡联邦直辖区,沙巴州之领土不包括1984年宪法(修正)(二)法令(A585)所成立之纳闽联邦直辖区;上述两个联邦直辖区皆为联邦之领土。”——1984年宪法(修正)(二)法令(A585)第11节,1984年4月16日生效。
    • 原文修订为现行文句。——2001年宪法(修正)法令(A1095)第11节,2001年2月1日生效。


  1. 1983年宪法(修正)法令(A566)第2(2)小节规定:“凡宪法或其他成文法律提及联邦、马来亚、马来西亚、联邦州属、马来亚州属或西马来西亚时,应解读为包含了联邦直辖区,除非另有明文阐明相反的规定、或者含有其它使解读不能一致或相反的字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