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1983
← | 全条文索引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一篇:联邦之州属、宗教与法律 第一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83年宪法(修正)法令(A566) 有效期:1983年12月16日[1]—1984年4月16日(不含本日) |
第二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2001 · 1984 · 1983 · 1976 · 1973 · 1966 · 1963 · 1957 |
- 第一款 联邦之马来文与英文名称为“Malaysia”(马来西亚)。
- 第二款 联邦之成员州属为柔佛、吉打、吉兰丹、马六甲、森美兰、彭亨、槟城、霹雳、玻璃市、沙巴、砂拉越、雪兰莪与登嘉楼。
- 第三款 遵循第四款,第二款所列各州之领土是“马来西亚成立日”前各州原有之领土。
- 第四款 雪兰莪州之领土不包括1973年宪法(修正)(二)法令(A206)所成立之联邦直辖区,且联邦直辖区应为联邦之领土。[2]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第四款
- 在原文句尾增加“,且联邦直辖区应为联邦之领土”字句。——1983年宪法(修正)法令(A566)第2(1)小节,1974年2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