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1983

全條文索引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一篇:聯邦之州屬、宗教與法律
第一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發布於1983年憲法(修正)法令(A566)
有效期:1983年12月16日[1]—1984年4月16日(不含本日)
第二條
修正版本:總覽 · 2001 · 1984 · 1983 · 1976 · 1973 · 1966 · 1963 · 1957
  • 第一款 聯邦之馬來文與英文名稱為「Malaysia」(馬來西亞)。
  • 第二款 聯邦之成員州屬為柔佛、吉打、吉蘭丹、馬六甲、森美蘭、彭亨、檳城、霹靂、玻璃市、沙巴、砂拉越、雪蘭莪與登嘉樓。
  • 第三款 遵循第四款,第二款所列各州之領土是「馬來西亞成立日」前各州原有之領土。
  • 第四款 雪蘭莪州之領土不包括1973年憲法(修正)(二)法令(A206)所成立之聯邦直轄區,且聯邦直轄區應為聯邦之領土。[2]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 第四款
    • 在原文句尾增加「,且聯邦直轄區應為聯邦之領土」字句。——1983年憲法(修正)法令(A566)第2(1)小節,1974年2月1日生效。


  1. 第四款修正的效力回溯至1974年2月1日。
  2. 1983年憲法(修正)法令(A566)第2(2)小節規定:「凡憲法或其他成文法律提及聯邦、馬來亞、馬來西亞、聯邦州屬、馬來亞州屬或西馬來西亞時,應解讀為包含了聯邦直轄區,除非另有明文闡明相反的規定、或者含有其它使解讀不能一致或相反的字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