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1957

全条文索引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一篇:联邦之州属、宗教与法律
第一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63年9月16日(不含本日)
第二条
修正版本:总览 · 2001 · 1984 · 1983 · 1976 · 1973 · 1966 · 1963 · 1957

第一条:联邦之名称、州属与领土

  • 第一款 联邦之名称为“Persekutuan Tanah Melayu”(英文“Federation of Malaya”)(马来亚联合邦)。
  • 第二款 联邦之成员州属为柔佛、吉打、吉兰丹、森美兰、彭亨、霹雳、玻璃市、雪兰莪和登嘉楼(前称马来属邦)以及马六甲和槟城(前称马六甲与槟城海峡殖民地)。
  • 第三款 第二款所列各州之领土是“独立日”前各州原有之领土。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