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1957

全條文索引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一篇:聯邦之州屬、宗教與法律
第一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1]
發布於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55號[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63年9月16日(不含本日)
第二條
修正版本:總覽 · 2001 · 1984 · 1983 · 1976 · 1973 · 1966 · 1963 · 1957
  • 第一款 聯邦之名稱為「Persekutuan Tanah Melayu」(英文「Federation of Malaya」)(馬來亞聯合邦)。
  • 第二款 聯邦之成員州屬為柔佛、吉打、吉蘭丹、森美蘭、彭亨、霹靂、玻璃市、雪蘭莪和登嘉樓(前稱馬來屬邦)以及馬六甲和檳城(前稱馬六甲與檳城海峽殖民地)。
  • 第三款 第二款所列各州之領土是「獨立日」前各州原有之領土。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見有關立憲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條約、英國國會通過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獨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憲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於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