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條文索引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一篇:聯邦之州屬、宗教與法律
第一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第二條
修正版本:總覽 · 2001 · 1984 · 1983 · 1976 · 1973 · 1966 · 1963 · 1957

第一條:聯邦之名稱、州屬與領土

  • 第一款 聯邦之馬來文與英文名稱為「Malaysia」(馬來西亞)。
  • 第二款 聯邦之成員州屬為柔佛、吉打、吉蘭丹、馬六甲、森美蘭、彭亨、檳城、霹靂、玻璃市、沙巴、砂拉越、雪蘭莪與登嘉樓。
  • 第三款 遵循第四款,第二款所列各州之領土是「馬來西亞成立日」前各州原有之領土。
  • 第四款 雪蘭莪州之領土不包括1973年憲法(修正)(二)法令(A206)所成立之吉隆坡聯邦直轄區及2001年憲法(修正)法令(A1095)所成立之布城聯邦直轄區;沙巴州之領土不包括1984年憲法(修正)(二)法令(A585)所成立之納閩聯邦直轄區;上述全部聯邦直轄區皆為聯邦之領土。[1]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 第一款 
    • 原文全句「聯邦之名稱為『Persekutuan Tanah Melayu’(英文『Federation of Malaya』)(編按:中譯『馬來亞聯合邦』)。」——馬來亞聯合邦憲法,1957年8月31日生效。
    • 原文改為現行文句。——1963年馬來西亞法令(26/1963)第4節,1963年9月16日生效。
  • 第二款
    • 原文全句「聯邦之成員州屬為柔佛、吉打、吉蘭丹、森美蘭、彭亨、霹靂、玻璃市、雪蘭莪和登嘉樓(前稱馬來屬邦)以及馬六甲和檳城(前稱馬六甲與檳城海峽殖民地)。」——馬來亞聯合邦憲法,1957年8月31日生效。
    • 原文改為「聯邦之成員州屬為——
      • (a)馬來亞各州,即柔佛、吉打、吉蘭丹、馬六甲、森美蘭、彭亨、檳城、霹靂、玻璃市、雪蘭莪與登嘉樓;
      • (b)婆羅洲各州,即沙巴與砂拉越;
      • (c)新加坡州。」——1963年馬來西亞法令(26/1963)第4節,1963年9月16日生效。
    • 刪除原文「(c)新加坡州」字句。——1966年憲法(修正)法令(59/1966)第2節,1965年8月9日(新加坡脫離聯邦日)生效。
    • 原文改為現行文句。——1976年憲法(修正)法令(A354)第2節,1976年8月27日生效。
  • 第三款
    • 原文字句「獨立日」改為「馬來西亞成立日」。——1963年馬來西亞法令(26/1963)第4節,1963年9月16日生效。
    • 增加「遵循第四款」字句於原句前。——1973年憲法(修正)(二)法令(A206)第11節,1974年2月1日生效。
  • 第四款
    • 新增第四款,原文「雪蘭莪州之領土不包括1973年憲法(修正)(二)法令(A206)所成立之聯邦直轄區。」——1973年憲法(修正)(二)法令(A206)第11節,1974年2月1日生效。
    • 在原文句尾增加「,且聯邦直轄區應為聯邦之領土。」字句。——1983年憲法(修正)法令(A566)第2(1)小節,1974年2月1日生效。
    • 原文修訂為「雪蘭莪州之領土不包括1973年憲法(修正)(二)法令(A206)所成立之吉隆坡聯邦直轄區,沙巴州之領土不包括1984年憲法(修正)(二)法令(A585)所成立之納閩聯邦直轄區;上述兩個聯邦直轄區皆為聯邦之領土。」——1984年憲法(修正)(二)法令(A585)第11節,1984年4月16日生效。
    • 原文修訂為現行文句。——2001年憲法(修正)法令(A1095)第11節,2001年2月1日生效。


  1. 1983年憲法(修正)法令(A566)第2(2)小節規定:「凡憲法或其他成文法律提及聯邦、馬來亞、馬來西亞、聯邦州屬、馬來亞州屬或西馬來西亞時,應解讀為包含了聯邦直轄區,除非另有明文闡明相反的規定、或者含有其它使解讀不能一致或相反的字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