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26A/1962
← | 第二十六条 |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三篇:公民权 第二章:公民权之终止 第二十六A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国会 发布于1962年宪法(修正)法令(14/1962) 有效期:1962年10月1日—1963年9月16日(不含本日) |
第二十六B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66 · 1963 · 1962 |
- 若有人在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下或第二十六条第一款(a)项下放弃公民权或遭褫夺公民权者,而该人任何未满二十一岁子女是依第十五条第二款登记为公民,则联邦政府可下令褫夺该子女之公民权。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新增第二十六A条。——1962年宪法(修正)法令(14/1962)第11节,1962年10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