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26A/1962

第二十六條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三篇:公民權
第二章:公民權之終止
第二十六A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國會
發布於1962年憲法(修正)法令(14/1962)
有效期:1962年10月1日—1963年9月16日(不含本日)
第二十六B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66 · 1963 · 1962
若有人在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下或第二十六條第一款(a)項下放棄公民權或遭褫奪公民權者,而該人任何未滿二十一歲子女是依第十五條第二款登記為公民,則聯邦政府可下令褫奪該子女之公民權。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 新增第二十六A條。——1962年憲法(修正)法令(14/1962)第11節,1962年10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