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款 联邦有权力获取、持有和处置任何性质的财产,以及制定合约。[1]
  • 第二款 联邦可以起诉及被起诉。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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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文未曾修改)


  1. 见1949年政府合约法令(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