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69/1957

第六十八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六章:关于财产、合约及诉讼的权力
第六十九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至今
第七十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57
  • 第一款 联邦有权力获取、持有和处置任何性质的财产,以及制定合约。[3]
  • 第二款 联邦可以起诉及被起诉。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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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
  3. 见1949年政府合约法令(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