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五篇:州
第七十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第七十一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81 · 1976 · 1957

第七十条:统治者和州元首

  • 第一款 仅次于国家元首与国家元首后的地位,各州的统治者和各州元首的地位应在州内其他人之上,且各统治者或州元首在自己州内之地位应优先于其他州的统治者及州元首。
  • 第二款 遵循第一款,统治者的位序应优先于州元首,而各统治者之间应依其登基日期排列优先位序,各州元首之间则依其任命日期排列优先位序;如果有多位州元首在同一日受任命,则应让年长者优先于年轻者。[1]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 第一款
    • 原文字句“总督”改为“州元首”。——1976年宪法(修正)法令(A354)第42节,1976年8月27日生效。
  • 第一款、第二款
    • 原文字句“各总督”改为“各州元首”。——1981年宪法(修正)法令(A514)第19(1)(b)段,1976年8月27日生效。


  1. 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