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70/1957

第六十九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五篇:州
第七十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76年8月27日(不含本日)
第七十一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81 · 1976 · 1957

第七十条:统治者和总督

  • 第一款 仅次于国家元首与国家元首后的地位,各州的统治者和各总督的地位应在州内其他人之上,且各统治者或总督在自己州内之地位应优先于其他州的统治者及总督。
  • 第二款 遵循第一款,统治者的位序应优先于各总督,而各统治者之间应依其登基日期排列优先位序,各总督之间则依其任命日期排列优先位序;如果有多位总督在同一日受任命,则应让年长者优先于年轻者。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