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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联邦宪法/69/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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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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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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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六章:关于财产、合约及诉讼的权力
第六十九条
制定机关:
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
[
1
]
发布于
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
[
1
]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
[
2
]
至今
第七十条
→
修正版本:
总览
·
1957
第六十九条:联邦对于财产、合约及诉讼的权力
第一款 联邦有权力获取、持有和处置任何性质的财产,以及制定合约。
[
3
]
第二款 联邦可以起诉及被起诉。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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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
↑
见1949年政府合约法令(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