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五D条:沙巴及砂拉越就土地及地方政府事项于国会统一立法权之豁免

对于沙巴或砂拉越,第七十六条第四款不适用,该条第一款(b)项也不得使国会就该条第四款提及的任何事项制定法律。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 新增本条。——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42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
  • 删除原文“婆罗洲任何一州”之后的“以及新加坡”字句。——1966年宪法(修正)法令(59/1966)第2节,1965年8月9日生效。
  • 原文字句“婆罗洲各州”改为“沙巴及砂拉越”。——1976年宪法(修正)法令(A354)第43节,1976年8月27日生效。
  • 原文字句“婆罗洲任何一州”改为“沙巴或砂拉越”。——1981年宪法(修正)法令(A514)第19(1)(b)段,1976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