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97/1957
← | 第九十六条 |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七篇:财务条文 第九十七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74年2月1日(不含本日) |
第九十八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2001 · 1984 · 1976 · 1973 · 1957 |
- 第一款 不论以何种方式筹集或收到的联邦收入和资金,应遵循本宪法和联邦法律的规定缴入并形成一个基金,称为联邦统一基金。
- 第二款 不论以何种方式筹集或收到的州收入和资金,应遵循第三款和任何法律规定缴入并形成一个基金,称为该州统一基金。
- 第三款 如果根据州法律征收任何伊斯兰义捐、开斋节施舍、伊斯兰财务机关或类似的穆斯林收入,则应缴入一个单独的基金,且除依照该州法律的授权支付外,不得支出。[3]
- 第四款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本宪法对统一基金的任何提及均应被解释为指联邦统一基金。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