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97/1957
← | 第九十六條 |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七篇:財務條文 第九十七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1] 發布於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55號[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74年2月1日(不含本日) |
第九十八條 |
修正版本:總覽 · 2001 · 1984 · 1976 · 1973 · 1957 |
- 第一款 不論以何種方式籌集或收到的聯邦收入和資金,應遵循本憲法和聯邦法律的規定繳入並形成一個基金,稱為聯邦統一基金。
- 第二款 不論以何種方式籌集或收到的州收入和資金,應遵循第三款和任何法律規定繳入並形成一個基金,稱為該州統一基金。
- 第三款 如果根據州法律徵收任何伊斯蘭義捐、開齋節施捨、伊斯蘭財務機關或類似的穆斯林收入,則應繳入一個單獨的基金,且除依照該州法律的授權支付外,不得支出。[3]
- 第四款 除非上下文另有規定,本憲法對統一基金的任何提及均應被解釋為指聯邦統一基金。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