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97/1957

第九十六條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七篇:財務條文
第九十七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1]
發布於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55號[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74年2月1日(不含本日)
第九十八條
修正版本:總覽 · 2001 · 1984 · 1976 · 1973 · 1957

第九十七條:統一基金

  • 第一款 不論以何種方式籌集或收到的聯邦收入和資金,應遵循本憲法和聯邦法律的規定繳入並形成一個基金,稱為聯邦統一基金。
  • 第二款 不論以何種方式籌集或收到的州收入和資金,應遵循第三款和任何法律規定繳入並形成一個基金,稱為該州統一基金。
  • 第三款 如果根據州法律徵收任何伊斯蘭義捐、開齋節施捨、伊斯蘭財務機關或類似的穆斯林收入,則應繳入一個單獨的基金,且除依照該州法律的授權支付外,不得支出。[3]
  • 第四款 除非上下文另有規定,本憲法對統一基金的任何提及均應被解釋為指聯邦統一基金。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見有關立憲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條約、英國國會通過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獨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憲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於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
  3. 見1957年財務程序法令(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