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98/1957

第九十七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七篇:财务条文
第九十八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至今
第九十九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57

第九十八条:联邦统一基金所承担开支

  • 第一款 在承担任何其他条文或联邦法律所指定的拨款、薪酬或其他款项之余,以下开支应由统一基金承担——
    • (a)联邦有责任支付的所有退休金、解雇赔偿金以及退役金;
    • (b)联邦有责任支付的所有债务费用;
    • (c)支付任何法庭或仲裁庭针对联邦作出的裁判、决断或裁定所需的任何款项。
  • 第二款 在根据本篇规定向州提供任何拨款时,联邦可以扣除任何由该州统一基金所承担且应向联邦支付的债务费用。
  • 第三款 就本条而言,债务费用包括利息、偿债基金费用、债务偿还或分期偿还以及与在统一基金担保下筹集贷款以及为还债服务和赎回债务而产生的所有支出。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