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大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行使有关行政管理权限的决定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大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行使有关行政管理权限的决定
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大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行使有关行政管理权限的决定在维基数据编辑
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三亚市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2020年6月23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2020年6月23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授权大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行使有关

行政管理权限的决定

(2020年4月29日三亚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16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为了探索建立适应城乡社区治理需要的体制机制,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三亚市实际,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

一、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决定将本级有关城乡社区治理的管理权限授权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大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行使,具体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对授权或者委托行使的管理权限事项,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大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业务培训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做到放管结合。承接的大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应当建立承接管理权限的有效机制,做到规范有序,确保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对实践证明不宜授权或者委托行使的,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收回相关管理权限。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决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