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大社區綜合服務中心行使有關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

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大社區綜合服務中心行使有關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
制定機關: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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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三亞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6月2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6月2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授權大社區綜合服務中心行使有關

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

(2020年4月29日三亞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0年6月16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為了探索建立適應城鄉社區治理需要的體制機制,服務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三亞市實際,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如下決定:

一、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本決定將本級有關城鄉社區治理的管理權限授權或者委託依法設立的大社區綜合服務中心行使,具體事項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二、對授權或者委託行使的管理權限事項,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大社區綜合服務中心的業務培訓指導,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做到放管結合。承接的大社區綜合服務中心應當建立承接管理權限的有效機制,做到規範有序,確保嚴格依法行使職權。對實踐證明不宜授權或者委託行使的,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收回相關管理權限。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決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

三、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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