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句丽本纪 第三 三国史记
卷十六 高句丽本纪 第四
高句丽本纪 第五 

新大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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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大王,讳伯固,固,一作句。太祖大王之季弟。仪表英特,性仁恕。初,次大王无道,臣民不亲附,恐有祸乱,害及于己,遂遁于山谷。及次大王被弑,左辅烟支留与群公议,遣人迎致。及至,烟支留跪献国玺曰:“先君不幸弃国,虽有子,不克有国家。夫天人之心,归于至仁,谨拜稽首,请即尊位。”于是,俯伏三让而后即位。时年七十七岁。

 二年,春正月,下令曰:“寡人生忝王亲,本非君德,向属友于之政,颇乖贻厥之谟。畏害难安,离群远遁,洎闻凶讣[1],但极哀摧。岂谓百姓乐推,群公劝进?谬以眇末[2],据于崇高,不敢遑宁,如涉渊海。宜推恩而及远,遂与众而自新,可大赦国内。”国人既闻赦令,无不欢呼庆抃,曰:“大哉,新大王之德泽也!”初,明临答夫[3]之难,次大王太子邹安逃窜,及闻嗣王赦令,即诣王门,告曰:“向,国有灾祸,臣不能死,遁于山谷,今闻新政,敢以罪告。若大王据法定罪,弃之市朝,惟命是听,若赐以不死,放之远方,则生死肉骨之惠也,臣所愿也,非敢望也。”王即赐狗山濑、娄豆谷[4]二所,仍封为让国君。拜答[5]夫为国相,加爵为沛者,令知内外兵马兼领梁貊部落。改左右辅为国相,始于此。

 三年,秋九月,王如卒本,祀[6]始祖庙。冬十月,王至自卒本。

 四年,汉玄菟郡太守耿临来侵,杀我军数百人,王自降乞属玄菟。

 五年,王遣大加优居、主簿然人等,将兵助玄菟太守公孙度,讨富山贼。

 八年,冬十一月,汉以大兵向我。王问群臣,战守孰便。众议曰:“汉兵恃众轻我,若不出战,彼以我为怯,数来。且我国山险而路隘,此所谓一夫当关,万夫莫当者也。汉兵虽众,无如我何,请出师御之。”答[5]夫曰:“不然。汉,国大民众。今以强兵远斗,其锋不可当也。而又兵众者宜战,兵少者宜守,兵家之常也。今汉人千里转粮,不能持久。若我深沟高垒,清野以待之,彼必不过旬月,饥困而归。我以劲卒薄之,可以得志。”王然之,婴城固守。汉人攻之不克,士卒饥饿引还。答[5]夫帅数千骑追之,战于坐原,汉军大败,匹马不反。王大悦,赐答[5]夫坐原及质山,为食邑。

 十二年,春正月,群臣请立太子。三月,立王子男武为王太子。

 十四年,冬十月丙子晦,日有食之。

 十五年,秋九月,国相答[5]夫夫卒,年百十三岁。王自临恸,罢朝七日。乃以礼葬于质山,置守墓二十家。冬十二月,王薨,葬于故国谷,号为新大王。

故国川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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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国川王,或云国襄。讳男武,或云伊夷模[7]新大王伯固之第二子。伯固薨,国人以长子拔奇不肖,共立伊夷谟为王。汉献帝建安初,拔奇怨为兄而不得立,与涓[8],各将下户三万馀口,诣公孙康降,还住沸流水上。王身长九尺,姿表雄伟,力能扛鼎,莅事听断,宽猛得中。

 二年,春二月,立妃于氏为王后。后,椽[9]那部于素之女也。秋九月,王如卒本,祀[6]始祖庙。

 四年,春三月甲寅夜,赤气贯于太微,如蛇。秋七月,星孛于大微。

 六年,汉辽东太守兴师,伐我。王遣王子罽须拒之,不克。王亲帅精骑往,与汉军战于坐原,败之。斩首山积。

 八年,夏四月乙卯,荧惑守心。五月壬辰晦,日有食之。

 十二年,秋九月,京都雪六尺。中畏大夫沛者畀留、评者左可虑,皆以王后亲戚,执国权柄。其子弟幷恃势骄侈,掠人子女,夺人田宅,国人怨愤。王闻之,怒欲诛之。左可虑等与四椽那谋叛。

 十三年,夏四月,左可虑等[4]聚众,攻王都。王征畿[10]内兵马,平之。遂下令曰[11]近者,官以宠授,位非德进,毒流百姓,动我王家,此寡人不明所致也。令汝四郡[12],各举贤良在下者!”于是,四部共举东都[12]晏留。王征之,委以国政。晏留言于王曰:“微臣庸愚,固不足以参大政。西鸭渌谷左勿村乙巴素者,琉璃王大臣乙素之孙也,性质刚毅,智虑渊深,不见用于世,力田自给。大王若欲理国,非此人则不可。”王遣使,以卑辞重礼聘之,拜中畏大夫,加爵为于台,谓曰:“孤叨承先业 ,处臣民之上,德薄才短,未济于理。先生藏用晦明,穷处草泽者久矣,今不我弃,幡然而来,非独孤之喜幸,社稷生民之福也。请安承教,公其尽心!”巴素意虽许国,谓所受职不足以济事。乃对曰:“臣之驽蹇,不敢当严命,愿大王,选贤良,授高官,以成大业。”王知其意,乃除为国相,令知政事。于是,朝臣国戚,谓素以新闲旧,疾之。王有教曰:“无贵贱,苟不从国相者,族之。”素退而告人曰:“不逢时则隐,逢时则仕,士之常也。今上待我以厚意,其可复念旧隐乎?”乃以至诚奉国,明政教,慎赏罚,人民以安,内外无事。冬十月,王谓晏留曰:“若无子之一言,孤不能得巴素以共理。今庶绩之凝[13],子之功也。”乃拜为大使者。

 论曰:「古先哲王之于贤者也,立之无方,用之不惑,若殷高宗之傅说,蜀先主之孔明,秦苻[14]坚之王猛,然后贤在位,能在职,政教修明而国家可保。今王决然独断,拔巴素于海滨,不挠众口,置之百官之上,而又赏其举者,可谓得先王之法矣。」

 十六年,秋七月,堕陨霜杀谷。民饥,开仓赈给。冬十月,畋于质阳,路见坐而哭者,问:“何以哭为?”对曰:“臣贫穷,常以佣力养母。今岁不登,无所佣作,不能得升斗之食,是以哭耳。”王曰:“嗟乎!孤为民父母,使民至于此极,孤之罪也。”给衣食以存抚之。仍命内外所司,博问鳏寡孤独老病贫乏不能自存者,救恤之,命有司,每年自春三月至秋七月,出官谷,以百姓家口多小,赈贷有差,至冬十月还纳,以为恒式,内外大悦。

 十九年,中国大乱,汉人避乱来投者甚多,是汉献帝建安二年也。夏五月,王薨。葬于故国川原,号为故国川王。

山上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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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上王,讳延优,一名位宫。故国川王之弟也。《魏书》云:“朱蒙裔孙宫,生而开目能视,是为太祖。今王是太祖曾孙,亦生而视人,似曾祖宫。高句丽呼『相似』为『位』,故名位宫云。”故国川王无子,故延优嗣立。初,故国川王之薨也,王后于氏,秘不发歧丧,夜往王弟发歧宅,曰:“王无后,子宜嗣之。”发歧不知王薨,对曰:“天之历数有所归,不可轻议。况妇人而夜行,岂礼云乎?”后惭,便往延优之宅。优起衣冠,迎门入座宴饮。王后曰:“大王薨,无子,发歧年[15]长当嗣,而谓妾有异心,暴慢无礼。是以见叔。”于是,延优加礼,亲自操刀割肉,误伤其指。后解裙带裹其伤指。将归,谓延优曰:“夜深恐有不虞,子其送我至宫。”延优从之,王后执手入宫。至翌日质明,矫先王命,令群臣,立延优为王。发歧闻之大怒,以兵围王宫,呼曰:“兄死弟及,礼也。汝越次纂夺,大罪也,宜速出。不然则诛及妻孥。”延优闭门三日。国人又无从发歧者。发歧知难,以妻子奔辽东。见太守公孙康[16],告曰:“某,高句丽王男武之母弟也。男武死,无子,某之弟延优与嫂于氏谋,即位以废天伦之义。是用愤恚,来投上国,伏愿假兵三万,令击之,得以平乱。”公孙康[16]从之。延优遣弟罽须,将兵御之,汉兵大败。罽须自为先锋追北,发歧告罽须曰:“汝今忍害老兄乎?”罽须不能无情于兄弟,不敢害之,曰:“延优不以国让,虽非义也,尔以一时之愤,欲灭宗国,是何意耶?身没之后,何面目以见先人乎?”发歧闻之,不胜惭悔,奔至裴川,自刎死。罽须哀哭,收其尸,草葬讫而还。王悲喜,引罽须内中宴,见以家人之礼,且曰:“发歧请兵异国,以侵国家,罪莫大焉。今子克之,纵而不杀,足矣,及其自死,哭甚哀,反谓寡人无道乎?”罽须愀然然衔泪而对曰:“臣今请一言而死。”王曰:“何也?”罽须曰:“王后虽以先王遗命立大王,大王不以礼让之,曾无兄弟友恭之义。臣欲成大王之美,故收尸殡之,岂图缘此,逢大王之怒乎?大王若以仁忘恶,以兄丧礼葬之,孰谓大王不义乎?臣既以言之,虽死犹生。请出受诛有司。”王闻其言,前席而坐,温颜慰谕曰:“寡人不肖,不能无惑,今闻子之言,诚知过矣。愿子无责。”王子拜之,王亦拜之,尽欢而罢。秋九月,命有司,奉迎发歧之丧,以王礼葬于裴岭。王本因于氏得位,不复更娶,立于氏为后。

 二年,春二月,筑丸都城。夏四月,赦国内二罪已下。

 三年,秋九月,王畋于质阳。

 七年,春三月,王以无子,祷于山川,是月十五夜梦,天谓曰:“吾令汝少后生男,勿忧。”王觉语群臣曰:“梦天语我,谆谆如此,而无少后,奈何?”巴素对曰:“天命不可测,王其待之。”秋八月,国相乙巴素卒[17],国人哭之恸。王以高优娄为国相。

 十二年 冬十[18]月,郊豕逸。掌者追之,至酒桶村,踯躅不能获[19]。有一女子,年二十许,色美而艶,笑而前执之,然后追者得之。王闻而异之,欲见其女,微行夜至女家。使侍人说之,其家知王来不敢拒。王入室,召其女,欲御之。女告曰:“大王之命,不敢避,若幸而有子,愿不见遗。”王诺[20]之。至丙夜,王起还宫。

 十三年,春三月,王后知王幸酒桶村女,妒之,阴遣兵士杀之。其女闻知,衣男服逃走。追及欲害之,其女问曰:“尔等今来杀我,王命乎,王后命乎?今妾腹有子,实王之遗体也。杀妾身可也,亦杀王子乎?”兵士不敢害,来以女所言告之。王后怒,必欲杀之,而未果。王闻之,乃复幸女家,问曰:“汝今有娠,是谁之子?”对曰:“妾平生不与兄弟同席,况敢近异姓男子乎。今在腹之子,实大王之遗体也。”王慰籍赠与,甚厚。乃还告王后,竟不敢害。秋九月,酒桶女生男。王喜曰:“此天赉予嗣胤也。”始自郊豕之事,得以幸其母,乃名其子曰郊彘,立其母为小后。初,小后母孕未产,巫卜之曰:“必生王后。”母喜,及生,名曰后女。冬十月,王移都于丸[21]都。

 十七年,春正月,立郊彘王太子。

 二十一年,秋八月,汉平州人夏瑶,以百姓一千馀家来投,王纳之,安置栅城。冬十月,雷,地震。星孛[22]于东北。

 二十三年,春二月,壬子晦,日有食之。

 二十四年,夏四月,异鸟集于王庭。

 二十八年,王孙然弗生。

 三十一年,夏五月,王薨。葬于山上陵。号为山上王。


 三国史记 卷第十六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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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原本「计」
  2. 原本「未」
  3. 原本「荅天」
  4. ^ 4.0 4.1 原本缺刻
  5. ^ 5.0 5.1 5.2 5.3 5.4 原本「荅」
  6. ^ 6.0 6.1 原本「杞」
  7. 原本「谟」
  8. 原本「消」
  9. 原本「提」
  10. 原本「几」
  11. 原本「日」
  12. ^ 12.0 12.1 原本「部」
  13. 原本「疑」
  14. 原本「符」
  15. 原本「作」
  16. ^ 16.0 16.1 原本「度」
  17. 原本「率」
  18. 此处原本有「一」,误刻。
  19. 原本「捉」
  20. 原本「诸」
  21. 原本「九」
  22. 原本「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