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山斋集/卷十二
杂著
编辑仪礼经传记疑自士丧礼止宗庙
编辑十五日。自士丧礼篇首〈止〉复。〈十二板。〉
复者一人注。杂记云。复夫人税衣揄狄阙狄鞠衣展衣褖衣。按杂记。无阙狄以下八字。且褖衣。即税衣。不应一衣两用。可疑。唐本揄狄下。作郑鞠衣展衣褖衣。亦不成文理。恐皆有错误。
十六日。自楔齿缀足〈止〉为铭。〈十板。〉
人坐于床东。注。妇人谓妻妾子姓也。亲者在室。注父兄姑姊妹子姓在此。上文子姓。在妻妾之列。则当是女子孙。下文子姓。疏谓主人之孙。于死者为曾孙。然则主人之子。当位于何处。盖必如丧大记所云主人父兄子姓。皆坐于东方。主妇姑姊妹子姓。皆坐于西方者。而男孙若曾在主人之后。女孙若曾在主妇之后。然后可也。注既欠详。而疏说尤近破碎。
十七日。自甸人掘坎〈止〉设韐带搢笏。〈十五板。〉
褖衣。注。赤褖而谓之褖。唐本作赤缘之谓褖。䟽赤褖。当作赤缘。此缘衣。当作此褖衣。注。引丧大记衣必有裳。袍必有表不襌。谓之一称之文。据此。必衣裳与袍表。皆具而后谓之一称。然则上文皮弁爵弁服。何以各得为一称也。盖大记之言。但谓袍是亵衣。故表之而成称。若非皮弁之属。既亵衣。则无待于袍。而自为一称欤。
夏葛屦。疏。三复。当作三服。上褖衣。注。所以表袍者也。袍是衣有著者。据此。衣无四时之异。而独于屦。异其冬夏之用。何也。
浴衣于箧。注。浴衣已浴所衣之衣。下文但云。挋用浴衣。不以衣之也。然则此所谓已浴所衣者。据生时之法而言耳。
主人左扱米饭含。必于尸西。而用左手行事。于势不便。岂以尸东。有始死之奠故欤。
设韐带。疏。文缭绕难看。疑亦字有错误。而大意则谓袭用三带。大带一。此经所谓缁带。而杂记所谓士用二采者也。革带二。此则经文无见。而据郑注而言也。小带三。杂记所谓朱绿带者也。此小带。岂指衣系而云耶。要之。此经但有一缁带而已。其他不妨自为一礼。何必捏合而同之耶。
十八日。自设决丽于掔〈止〉妇人髽于室。〈十三板。〉
设幄。当作设握。注同。疏。贪纽。当作贯纽。设决之法。未详。盖上文陈设。有纩极二。而今不见用处。惟注所谓以韦为籍者似极也。而上则曰。生者。以朱韦为之。而死用纩。此既相违。又大射朱极三。注。以韬食指将指无名指。则极本非用于擘指者。此皆可疑。
设握注。掘系。当作握系。上设决。疏云。握手长尺二寸。裹手。一端绕于手表必重。此疏云。据从手内置之长尺二寸中。掩之手才相对也。岂以右手设决于擘指。擘指不入握中。左手则擘指。亦入于握中。故其握之绕于手表者。有长短之不同耶。
广终幅析其末。注。丧大记曰。绞一幅为三。据大记注。小敛大敛析绞之法不同。而今引其大敛三折。证此小敛析末。可疑。
馔于东堂下。注。凡在东西堂下者。南齐坫。坫乃堂隅之名。而曰南齐坫。则是为堂上。何以谓堂下耶。据下文酒脯醢从升自阼阶。则其在阶下明矣。
十九日。自夏后氏尚黑〈止〉士代哭。〈七板。〉
当袒大夫至。虽当踊绝踊而拜之。袒后踊有二。奉尸侇于堂。男女如室位踊无数一也。拜宾后。即位踊二也。今此绝踊。指何者而言耶。且即位之踊为受吊而踊耶。为敛毕而踊耶。
二十日。自有禭者〈止〉歠粥朝一溢米。〈十四板。〉
奠于室。室暗则有烛。疏谓于小敛。陈衣于房。无烛者。近户得明。其义甚迂。
祝执巾席从。设于奥。疏云。以巾为神。若然。其为用重矣。经文。宜言其制。且宜见于陈设时而并无之。可疑。
及兄弟北面哭殡。经无升哭之文。而杨氏图。作哭于堂上。不知何所据也。
主人揖就次。注。次谓斩衰倚庐。齐衰垩室也。据丧大记间传。皆云。父母之丧。居倚庐。然则此斩衰之中。容母齐衰可知。而其云齐衰垩室。乃指期服耳。但斩衰倚庐。于经必有所据。而不能记。岂以丧服传。居倚庐之文。在于斩章之下。故云尔耶。
二十一日。自君若有赐〈止〉终篇。〈二十四板。〉
众主人辟于东壁。君视敛时。众主人位次独有此耳。此前后不知立于何处。其视敛凭尸视涂。皆不得随主人升降耶。
妇人即位于堂以下。列叙主人以下立位。而独西方有位而无人。可疑。
二十二日。自既夕礼篇首〈止〉士丧有与天子同。〈十五板。〉
重先奠从。疏。女人当作女子。注云。男宾在前。女宾在后。盖五服之亲。则男女分左右而从。无服者。男前女后。疏解恐不然。
主人柩东西面。疏。至此乃言主人西面云云。其义未明。岂以主人主妇。始从柩至西阶下。故其升也。主妇仍其西方之位。主人则须改向东方云耶。
席升设于柩西。注。不统于柩。神不西面也。不设柩东。东非神位也。郑意以席为神位。其曰不设柩东。幷指席与奠而言。若止谓奠也。则柩正在奠西。不得曰东非神位也。然则所谓不统于柩者。亦幷指席与奠而言。盖席在柩西。而奠又在席西。则是为统于柩而今奠于席东。故曰不统于柩也。疏以为不近柩设奠者。恐未然。
主人踊无算。此段殊多可疑。经文言主妇由足西面。而注云。乃得东面一也。上文主人惟于外位拜宾。而疏云。主人从殡宫中降拜宾二也。注云。妇人东面。而疏又言妇人西面三也。亲者西面。盖亦指妇人。上文妇人升是也。其疏云。惟主妇升者。至此而其误著矣。
缨辔贝勒。周礼巾车注。郑司农云。缨谓当胸。以削革为之。郑玄不从。而谓之今马鞅。䟽以为缨是夹马颈。故以今马鞅解之。夹马颈。似今之所谓革也。而此经又有革靾。注。以靾为缰。则此乃革也。然则鞅者。果是何物。当考。疏霓裘。当作麑裘。
二十三日。自有司请祖期〈止〉公赗。〈十六板。〉
彻奠巾席。注。不设于序西南者。非宿奠也。然则凡朝奠。皆不经宿。亦无设法否。
二十四日。自宾赗者〈止〉凡糗不煎。〈七板。〉
兄弟赗奠可也。疏。上经亦宾以下。其义太局。且经旨自不如此。
二十五日。自彻者入〈止〉读赗。〈五板。〉
二十六日。自商祝执功布〈止〉乃窆。〈七板。〉
柩至于圹。疏。既窆当作既空。注。引问丧迎精而反者。证此敛服载之。欲精气依于是以归。疏解欠明。
二十七日。自父为大夫〈止〉反哭。〈十一板。〉
二十八日。自士虞礼篇首〈止〉苴刌茅。〈五板。〉
二十九日。自馔两豆〈止〉祝俎髀。〈四板。〉
三十日。自主人及兄弟〈止〉祝祝卒。〈四板。〉
主人再拜稽首祝飨。注。飨。告神飨也。下文祝祝卒。注。祝祝者。释孝子祭辞。按此祝飨云者。是与下文为纲。故其下有佐食钩袒以下诸节。而终之以祝祝。然则其所谓孝子祭辞。即所以告神飨。非有两辞也。疏说以下。记哀子某云云者。当飨辞。又引小牢孝孙某云云。当祭辞。不但两祝辞意大同。不当叠用。而一事再祝。亦无意义。恐误看注说而然。
八月初一日。自周礼丧祝〈止〉终篇。〈十八板。〉
三虞卒哭。他用刚日。哀荐成事。在三虞卒哭下。然则三虞祝。亦得称成事矣。檀弓独言卒哭曰成事。何也。疏。降辛日。当作隔辛日。
初二日。自丧大记篇首〈止〉诸侯复。〈十四板。〉
夏采掌大丧。注。彼注云云。明堂位。亦郑氏注则不应自引为证。大抵此段节略处。似颇失本指。其改疏说亦然。疏。用祭。当作月祭。
初三日。自司士作士〈止〉司士凡士之有守者。〈六板。〉
初四日。自既正尸〈止〉公袭卷衣。〈四板。〉
初五日。自君锦冒〈止〉管人汲授御者。〈六板。〉
君锦冒。疏。每㡇横缝。冒制似不须作㡇。不知何谓。且云。不缝之边上下。安七带。与士丧礼疏所谓缀旁质与杀相接之处使相连者。其制不同。恐贾说为得。
初六日。自大祝大丧相饭〈止〉大祝大丧彻奠。〈十五板。〉
夫人为寄公夫人出。注。此时寄公夫人命妇。位在堂上北面。按此命妇。即来吊士妻者。故曰为命妇出。非谓君丧之外。命妇哭于堂上者。疏说牵合。恐误。
小敛之衣。祭服不倒。疏。十九称。不悉著之。曰不悉著。则是略有所著也。袭而既设冒。又可以著衣其上乎。
小敛。君大夫士皆用复衣复衾。大敛。君褶衣褶衾。注君衣尚多去其著也。然则虽君丧之礼。小敛固用有著之衣也。上文袍必有表。疏。以公则袭敛无袍茧。何也。
自小敛以往。疏。小敛前有冒。故不用夷衾。按士丧礼。设冒櫜之幠。用衾。此说恐误。
初七日。自主人即位袭带绖〈止〉天子诸侯之丧。〈十九板。〉
挈壶氏。疏。大敛之后。乃更代而哭。按士丧礼丧大记。代哭皆在小敛后。此云大敛后。恐误。
虞人出木角。丧大记本注。角以为㪺。水斗。似缘虞人掌田猎。故使之出角。而但未闻以角㪺水。其法如何耳。
加斧于椁上。注曰。以刺绣于縿幕。加椁以覆棺。疏曰。斧谓绣覆棺之衣。为斧文。先菆四面为椁。使上与棺齐。以棺衣。从椁上入。覆于棺。又縿幕鲁也。注曰。幕。所以覆棺上也。縿。读如绡。疏曰。此祇谓衬棺。幕在于毕涂之内者也。若其涂上之幕。则大夫以上有之。故掌次云云。士无覆棺之幕。子张之丧。褚幕丹质者。彼谓将葬启殡。以覆棺别也。褚幕丹质。注曰。以丹布幕。为褚葬覆棺。不墙不翣。䟽曰。褚谓覆棺之物。若大夫以上。其形似幄。士则无褚。今公明仪尊其师。特为褚。不得为幄。但似幕形。丧大记饰棺。君大夫素锦褚。注曰。大夫以上。有褚以衬覆棺。乃加帷荒于其上。䟽曰。褚屋也。用白锦为屋。葬在路象宫室。杂记云。素锦以为屋而行即褚。是也。以此诸条参之。所谓幕也褚也。正今之所谓柩衣。而士以下。则不得用。家礼。无论贵贱。皆有柩衣。未敢知如何耳。
君殡用輴。大夫殡以帱。檀弓又言。天子龙輴而椁帱。诸侯輴而设帱。据此二文。帱明是物名。盖即褚幕之谓也。注。但云帱覆也。以椁覆棺以涂之。此以帱为以木覆之者。恐不然。
初八日。自小宗伯辨吉凶之五服〈止〉外饔凡小丧。〈二十一板。〉
肆师禁外内命男女。郑注言。王丧依诸侯者。即据上所引丧大记之文。是论诸侯丧法。而可通用于王丧云耳。疏引檀弓为解。檀弓则正论天子丧。恐非注义。且其所云。惟天子服授杖。亦当七日一段。欠分明。似是说诸侯五日成服。士不应至七日始杖。惟天子。乃当有七日授杖之法。未知然否。
君之丧三日。子夫人杖。疏。君之女及内宗外宗之属。嫁为士妻及君之女御。皆七日杖。成服无杖。至于七日乃杖。终涉可疑。
大夫则奠可也。注。拜迎则为君之答已。礼虽于吊丧无答拜。至于门外迎送之拜。即平常待客之礼。非因吊而有者。故君有可答之理。疏解恐误。且其引左氏传。亦与此未见其相干。
笾人丧事。注。加朔当作如朔。按周礼郑注。未食未饮曰荐。既食既饮曰羞。此据大祭祀。朝践馈献时有此礼。于丧奠则无之。今曰。丧事共荐笾羞笾。可疑。
初九日。自小宗伯及执事〈止〉孔子之丧。〈二十板。〉
如筮则史练冠。疏。主之。当作士之。练冠衣也衣上。当有长字。麻衣纯以布。长衣纯以素。则长衣当为稍吉之服。而注以为纯凶。何也。
大夫之丧。大宗人相。注。相主人礼也。相下。又当有相字。天子之丧。大宗伯为上相。今此大夫之丧。宗伯不当为相。疏说可疑。
柏椁以端。疏。与椁全不相应。椁疑当作棺。
君松椁。注。尊者。用大材。卑者。用小材。非以六尺与五寸对言耳。六尺是长。五寸是厚。言长与厚。皆当有尊卑之差也。疏解。恐不然。
饰棺。注。缀具。当作缀贝。采明。当作采羽。疏。池上翣。恐有错误。士异。当作事异。音质。当作青质。旁众。当作旁象。大夫池上。有揄绞之说。终是杜撰。凡礼之大夫所不得用。而士用之者亦多。如君沐粱。大夫用稷。士又用粱。是也。是亦自有意义。何必以士之有揄绞。而大夫不应独无耶。疏。襵有限竖。唐本。作竖有襵限。未详孰是。更考。
天子七月而葬。疏。屐当作庪。皇氏说。折上加抗木。抗木上加抗席。按士丧礼。折上加抗席。抗席上加抗木。皇说恐误。
设披周也。注。旗旌。当作旌旗。之旐。当作之旒。缁饰。当作缁布。䟽。之旐。当作之旒。经无设褚之文。而疏云。以素为褚。未知何据。
初十日。自司服大丧共其𫷷衣服〈止〉乡师及葬。〈二十二板。〉
遣车视牢具。疏。从葬。当作送葬。国君七个下。当添入本文天子九个之说。其义乃明。
司尊彝大丧存奠彝。疏。时奠。当作奠时。大遣。亦朝设。至夕乃彻。恐无意义。可疑。
遂师大丧。使帅其属。注。使以幄帟先者。大宰也。其馀司徒也。盖使之者。大宰司徒。而率其属以行事者。遂师也。疏云。使大宰官。率其属以幄帟。先司徒。导引野中之役。然则遂师反命大宰,司徒而已却无事。恐不然。
乡士。大丧记疏。当葬所经乡道。并过六乡路。周礼本文。丧记外。兼有祭祀宾客之事。故云尔。今单言丧记。则不得言并过六乡路。
十一日。自司士作六军之士〈止〉丧大记终。〈二十四板。〉
君葬用輴御棺用茅茅制未详。注。尊卑之差也。依注意。则君大夫士。皆用辁车。无尊卑之差。岂以虽同用辁车。而君大夫则曰辁。士则曰团车。以此谓有尊卑之差耶。疏。柄木。当作柄末。
巾车大丧及墓。疏。明器在道东西北上。唐本。作明器在道东西面。既夕文则正作道东西北上。而元来此句。可疑。岂唐本为是耶。工。当作王。二车。当作贰车。
甸师祭祀共萧茅。注。郑大夫云。束茅立之。祭前。沃酒其上。酒渗下去。若神饮之。此说。不知何据。郑康成所谓缩酒。即指泲去醴滓。与上说不同矣。疏之之一之衍文。
十二日。自卒哭祔练祥禫记篇首〈止〉妇祔于其夫。〈十五板。〉
丈夫脱绖带。注。夕日则服葛。按此。脱绖带。在拜宾入彻之间。则祭罢即脱可知。而云夕日服葛。未夕之前。遂不着绖带可乎。
丧者。不遗人。人遗之。虽酒肉受也。不遗人。注说是也。人遗之。虽酒肉受之。何义也。
明日。以其班祔。注。明言祔。已复于寝。练而后迁庙。而疏以为祔与练祭讫。皆主反于寝。恐郑意。自不如此。犹闻。当作犹间。
大夫祔于士。注中。一以上。祖又祖而已。祖之祖则高祖也。曰而已者。明止于高祖。疏以为若高祖无可祔。则祔高祖之祖。恐失注意。疏又云。若大夫昆弟。全无士者。其孙虽士。亦得祔之故。前文云。大夫祔于士。是孙之尊。可以祔祖之卑也。经固曰。大夫祔于士。而又曰。士不祔于大夫。今言士祔于大夫。而反引大夫祔士之义以证之。不亦左乎。祔于大夫之昆弟。以今论之。已自难行。而疏说。又推以及于高祖之昆弟。又不可则遂至于高祖之祖。此得合于人情乎。愚意不得祔于高祖者。于是乎易牲而祔于祖。可也。全无士。唐本。无士字。更考。
十三日。自男子祔于王父〈止〉终篇。〈二十一板。〉
作主坏庙。勉斋注。练虽迁主于庙。祭讫。复反主于寝。此即孔疏之说。而郑氏注。则未见其然。他又无可据者。不知古礼。定如此否。
自诸侯达诸士。凡经中。酒言啐俎言哜。惟此经啐与哜。皆指酒而言。可疑。䟽。今大祥祭。何得惟哜之。据经文。此哜宜作啐。不然。大祥是小祥之误。旅丑。当作旅酬。大祥无算爵。无上。又当有无字。大祥之祭。旅酬之前。此大祥。恐亦当作小祥。
曾子问祭如之何。则不行旅酬。疏说。当与特牲礼。对校。
十四日。自补服篇首〈止〉五世袒免。〈八板。〉
补齐衰三年章。疏。士虽在。庶子为母。皆如众人。士在矣则是为父在母丧。不得入三年章。
改葬缌。注。其奠如大敛。从庙之庙。从墓之墓。礼宜同也。从庙至庙者。谓自殡宫而至祖庙欤。其奠如大敛者。疏。引迁祖奠以证之。然改葬无迁祖之事。此奠宜何名。其设之也。于旧墓欤于新墓欤。若曰旧墓也。迁祖时。未有奠于殡宫。非从庙至庙之例矣。新墓也。葬时无奠。改葬。何得有奠。可疑。
十五日。自事师无犯无隐〈止〉朋友皆在他邦。〈四板。〉
孔子之丧。门人疑所服。疏丧服记。唐本。作丧服。缌麻章云。朋友之相为服。则吊服也。既特云吊服。两吊字上。皆当有士字。论云。为师及朋友。皆既葬除之。所谓论者。不知何人所著。引郑注丧服云。朋友之相为服。则士吊服也。明诸侯大夫等。皆用士之吊服。按士之吊服。则疑衰也。据疏义。凡吊服。有绖无带。而惟朋友服。绖带俱有。是朋友服。重于吊服也。而诸侯大夫吊服。则用锡衰。朋友服。反用最轻之疑衰。岂其理欤。贾氏则解郑此注曰。正解士之吊服。盖贾氏之意。诸侯以下。各以其吊服。仍为朋友服。则士之吊服。只当为士之朋友之服。不通于诸侯大夫。此义恐是。檀弓心丧三年注曰。戚容如父而无服也。此注曰。吊服而加麻。心丧三年。心丧虽无服。其衣服饮食居处动作之节。必有以异于恒日。故曰。心丧三年。若但以戚容而已。则此系其人之贤不肖与情义之浅深。非可得以定之也。然礼经于此。未有明言如父在母丧。贾说以为心丧三年。而丧大记云。期终丧。不食肉。不饮酒。父在为母。又云期终丧。不御于内者。父在为母。是使终期之丧。即得饮酒食肉。而御于内也。安在其心丧乎。窃意为母心丧。非古礼则然。盖后来王者参酌情文。更为此制。如为人后者之为其所生父母。而大记则自说古礼。故其言如此耳。贾氏不明辨其然。而泛谓之心丧三年。其害将使居心丧者。援此为说。而荡然无所防限。岂不殆哉。抑郑氏所谓吊服而加麻。心丧三年者。以此服而终三年欤。疏云。既葬除之。其亦有所据耶。
无服而为位。注。兄之。当作兄公。注云。虽无服。犹吊服加麻袒免。为位哭也。似统指嫂叔及妇人降而无服者。而疏以加麻。独属于妇人降而无服者。又云。不为之袒免。可疑。
十六日。自司服凡吊事〈止〉丧服变除疾病改服章。〈七板。〉
诸侯吊必皮弁锡衰。疏。一种。当作二种云。未成服以下。本文曰。未丧服未成服也者。以纯云未丧服。嫌谓未括发未散麻带绖之属。故云未成服。今节略太过。失其本旨。
十七日。自亲始死鸡斯〈止〉成服。〈十板。〉
始死变服章下勉斋注。崔氏所得仪礼注本。漏却笄而纚至骨笄而十字。今按小记疏崔氏又引郑注。谓齐衰以下妇人骨笄而纚。然则所漏者。只笄而二字。馀八字不漏。为人后者。所后之祖母母妻。母妻二字。恐误。白布屦。似当作吉屦。言屦言。亦似吉之误。嫁及在父室及。似当作反。通典所论。多可疑。如云父为长子。不食粥。据礼自期以下。有二日不食。三不食二不食之文。况于长子乎。又云缌麻始死朝服素冠。朝服于礼无据。既身着朝服。则又不应首戴素冠。
饭含变服章下戴氏说。尸既袭。服白布深衣。然则袭前服何衣。
凡敛者袒。迁尸者袭。此为凡执敛事者而言耶。若主人则小敛讫。乃袒。大敛迁尸不袭。至殡乃袭矣。小敛变服章下崔氏说。括发免。皆谓丧之大事。殡敛之时。若其不当敛殡。则大夫以上。加素弁。士加素冠。皆于括发之上。按丧大记。君大敛。子弁绖。即位于序端。此政于敛时着弁。其说误矣。又引子游说以为至小敛投冠。括发之后。大夫加素弁。士加素委貌。下文却云将小敛已括发。括发后。大夫加素弁。士加素委貌。至小敛后。乃投去其冠。而见括发。其自相抵捂如此。可怪。
君将大敛。子弁绖。即位于序端。敛时冠弁。于经无文。而说者引杂记环绖。檀弓投冠及大记此文。而谓之有冠弁也。勉斋亦引小记疏着素冠视敛之说。而谓当以此为正。然独不知大敛冠弁之时。免括发。亦得幷施耶。抑暂去之而只着冠弁耶。幷施耶。则问丧曰冠至尊。不居肉袒之体。故为之免以代之也。免既然则括发亦然。非可以幷施也。去之耶。则免括发。礼之大节也。其脱着之际。经何以无所言。而郑氏亦云。免括发。小敛以来自若。其不得辄去也。又明矣。后世孝巾之制。似本于冠弁。而加免括于其上。盖用幷施之说。而又仍着于丧冠之下。则尤为无义。先辈于此。无所是正。岂亦行礼。不求变俗之义耶。
主人及亲者袒。疏。前将小敛袒。按经小敛讫乃袒。不得言将小敛袒。
十八日。自大夫卜宅〈止〉祔变服。〈十三板。〉
斩衰绞带。疏。绞带。虞后变麻服布。于义可也。此说未知如何。而但贾氏既谓绞带大小如要绖。则要绖既变之后。绞带反大。为不得不变者欤。杖期。传曰。带缘。各视其冠。此亦似言布带变节矣。更详之。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卒哭。子折笄首疏。总亦八升。下本文。有是以总长八寸六字。此句见删。故下文长短为差之说。不可解。按小记。齐衰。带恶笄以终丧。据此。不独妇于舅姑为然。凡齐衰皆然。独于父母之丧。折吉笄之首。无乃失其轻重之伦欤。公子为其母麻衣。为其妻麻衣。皆既葬降之降。当作除。
缌麻三月。注。勉斋引小记以为首既着免。则衰服俟卒哭始除可知。此与檀弓既葬。各以其服除之文不合。然既葬。亦可通卒哭说耶。
除殇之丧者。其祭也必玄。据此则虽大功以下之丧。皆有祭以除之耶。
十九日。自练筮日〈止〉有三年之练冠。〈十七板。〉
练受服除服章下勉斋说。小祥后。又有受服。经传本无文。惟贾氏疏云云。按杂记云有父母之丧尚功衰。而祔兄弟之殇。郑氏注曰。斩衰齐衰之丧。练皆受以大功之衰。贾说不为无据耶。
祥而缟注云。缟冠素纰。则既祥之服也。疏。以大祥着缟冠解之。两说不相着。
素冠。刺不能三年。朱子注。黑经白纬曰缟。黑经白纬。即郑氏所谓纤。而缟则孔疏以为生绢。禹贡孔氏传。谓之曰缯。未详孰是。
禫而纤。疏。禫祭之时。玄冠朝服。禫祭既讫。而首着纤冠。身着素端黄裳。其下又云。禫后玄端黄裳。按杂记注。禫玄衣黄裳玄冠。既祭。朝服祲冠。疏。亦云禫祭玄冠黄裳。禫讫。朝服祲冠。与此疏相戾。恐有错误。抑郑氏以禫时黄裳。为未大吉之服。则不应于禫讫。反着玄衣素裳全吉之朝服。其云禫讫朝服。亦自用黄裳之制欤。
兼服之服重者注横渠说。当更详。
殇长中。变三年之葛。此既谓大功之殇。降在小功缌者。则亦只得同成人大功之例。变三年练后之葛而已。若并变其练前之葛。则不已过乎。注疏于此。无所区别。可疑。疏。大功以下殇以字。恐衍。不然。是之字之误。
有三年之练冠。疏。庾氏所谓降服大功。即指殇大功耳。故曰。其馀七升八升九升之大功。则不得易三年之练也。按间传斩衰之丧。既虞卒哭。遭齐衰之丧。轻者包重者。特齐衰之比殇大功亦重。而所易者。葛带而已。不及其冠衰也。独于此云尔者。岂哀此殇丧而为特异之制耶。抑可援此而通之于齐衰。特间传文略不言欤。又按下文。有父母之丧尚功衰。而祔兄弟之殇。则练冠。疏云。若大功正服。则变三年之练。此着练冠。故知大功亲以下之殇。又云。服问大功殇长中。变三年之葛。得易首绖要绖。不得易服。故此祔祭。着练冠也。据此则不特可通于齐衰。而虽大功皆然矣。此论。果可从否。
二十日。自既练遇麻断本者〈止〉久不葬服。〈六板。〉
既练遇麻断本者。䟽。虞及卒哭之节。但著绖不有免以服成故也。按小记缌小功虞卒哭正免。䟽说误。只如受吊馈奠之时。绖而不免者多矣。小功不易丧冠。疏。仍则。当作仍因。
三年之丧既练矣。注曰。带其故葛带者。三年既练。期既葬。差相似也。疏曰。三年既练。要带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期之既葬。其带亦然。故云差相似。按练后带绖之变细。经传并无所言。此大节也。不知何据而质言如此。横渠以为斩葛。大于大功之麻。盖不取此论矣。注曰。母既葬。衰八升。贾氏以此为父葬后母丧。因为父在母丧之证。而孔疏则以为此言八升者误。当云七升。只据注文。贾解亦顺。而经顾无此意。参以人情。亦殊不近。孔氏之不从是矣。但其言差欠发挥。盖经文虽曰三年曰期。而所谓三年者。即单指斩衰。所谓期者。并包齐衰三年。经中此例甚多。以其俱齐衰。则期与三年绖带大小同也。绖带虽同。而衰之升数则异。故郑氏于凡齐衰之上。特言母既葬之服者明。不但于凡齐衰既葬之后。得服父之功衰也。虽母丧三年。于其既葬之后。犹不敢变父既练之衰也。若如贾说。此母是期服。则注中只统言齐衰足矣。何必先说母服后。更说凡齐衰之服耶。疏。可二十五分可。当作百。
有大功之丧亦如之。注。期既葬之葛带期。恐是其之误。当考善本。〈疏。七升八升九升下。唐本。有既葬之后。则有十升凡八字。恐不当删。〉横渠不取注疏。练后变绖带之说。尽直截。而其曰麻葛之绖。两施于首者。一首两绖。于礼无证。且方戴齐衰之葛。而又加以大功之麻。其于重者特之义。何如也。又曰。不敢易斩带之轻。以斩葛。大于大功之麻也。若然则如杂记所云有三年之练冠则以大功之麻易之。服问所云殇长中。变三年之葛者。又当何以解之。此皆有说。然后方得为定论也。若从郑说。亦多有窒碍处。其曰。斩衰已练。遭大功之丧。既虞卒哭。带其故葛带。绖期之葛绖。必绖期之葛绖者。如是而后。合于带绖大小之差也。推是例也。殇长中。变三年之葛。则其亦以彼缌小功之麻。而进用大功之麻欤。且如齐衰三年。既练。而遭大功之丧。宜亦绖大功之麻。而带三年之葛。其带与绖之麤细。不合五分一相差之法。亦将进其三年之葛而大之欤。减其大功之麻而细之欤。其名实乖戾。不可从审矣。
二十一日。自君吊则复殡服〈止〉税服。〈四板。〉
生不及祖父母。注。非常。当作非时。䟽。此生。唐本作此子生。君虽未知丧。疏。为君止恩轻故也。当移书于为君之父母条下。降而止情重故也。当移书于降而在缌条下。此条别有疏解。而不为载录。恐失照检。
二十二日。自席盖素重〈止〉丧服制度笄纚髻发之制。〈十八板。〉
席盖素重。素重。当作重素。注。苇席以为裳帷。本文作苇席以为屋。蒲席以为裳帷。既以重素为丧服。而下又言苞屦扱衽厌冠重叠。可疑。
男子冠而妇人笄。疏。当袭敛之节。男子着免。妇人着髽。据礼免髽。在小敛后。此云袭敛。可疑。
二十三日。自女改服布深衣〈止〉要绖带制。〈十七板。〉
布总箭笄髽。疏以为髽有成服前后两种者。理似然矣。但不明言其制之不同。盖髽法虽不可详。而据郑氏之言。只是去其韬发之纚。故谓之露紒也。于此露紒之上。加麻若布。如男子免括之制。则为未成服之髽。去此麻布。仍不着纚而加笄总。则为成服之髽。恐只如此。又士丧礼注。齐衰以上至笄犹髽。然则自大功以下。但有未成服之髽。而成服还着纚。不得髽名。但笄总。异于吉时耳。
箭笄终丧三年。疏。前云恶笄以终丧。是女子为母也。此云箭笄终丧三年。谓女子在室为父也。按前文幷带与恶笄而终丧。则即指齐衰期。若女子在室为母。则不得言带之终丧也。于母言适人。于父言在室。欠精。且箭笄恶笄。不必专指父母服。
齐衰四升。疏。以父在母丧为正服齐衰。此何以不为降服。而谓之正服也。终是可疑。
袂属幅。注。属幅谓不削。按上经云。凡衰外削幅。而此云不削。何也。谓虽削之。而不如他衣物之削一寸。但取连缀而已耶。
今丧服。领皆三重。据此经。不言加领之法。不知何所据而为之也。疏说。袖口有缘。亦异于今制。
练练衣黄里。疏。裳缘。当作裒缘。练字无明释。按斩衰。传曰。冠六升锻而勿灰。䟽曰。冠六升勿灰。则七升已上。故灰矣。大功章注曰。大功布者。其锻治之功麤沽之。疏曰。此七升言锻治。可以加灰矣。但麤沽而已。缌麻。传曰。有事其缕。无事其布曰缌。杂记曰。朝服。十五升去其半。而缌加灰锡也。注曰。缌无事其布不灰焉。据此诸说。则布七升以上。皆加灰治。其言大功小功。以灰治精粗。而缌反不灰立名者。以先已有事其缕。故不更治其布也。斩衰既葬。冠七升。正已锻治。而至小祥。八升而后得练名。则练盖锻治之稍稍者也。中衣用布视冠。小祥同八升。故亦练。衰裳则七升。故不练耳。然则齐衰。葬后已练冠。而大抵礼经称三年者。多指斩衰。故此亦从重而言尔。
二十四日。自妇人之带牡麻结本〈止〉丧服义齐宣王欲短丧。〈二十二板。〉
不屦穗屦。注。屦不灰治。屦当作缕。屦有缕矣。而疏。以大功之屦言之。然则绳亦可谓之缕。而其曰灰治。如今之熟麻欤。其言大功不可冠子。与杂记所论不同。可疑。
杖者。何也。疏释。以权制者八。以应杖不杖。不应杖而杖。为一终涉牵强。愚意扶而起一。杖而起二。面垢三。秃者四。伛者五。跛者六。老者七。病者八也。
谅暗。注曰。楣谓之梁。䟽。以为施梁而拄楣。似楣外又有梁。恐误。
二十五日。自丧父三年丧君三年〈止〉丧服义终篇。〈十三板。〉
有徒从。疏。子为母之君母。所从者于己无亲。是为徒从。今子从母而为母之君母。恐不可谓徒从。
妾从女君而出。则不为女君之子服。注。妾为女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而今俱出女君。犹为子期。妾于义。绝无施服。按女君之党。可言女君之私亲。若其子。则是君之党。不可名为女君之党也。设如女君出而己不出。犹当服此子。何也。子者。君之子。不系于女君之出与不出。惟己出则与夫义绝。乃可不服耳。经必以从女君出为言。而注又以此子为女君之党。俱可疑。更考丧服。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传曰。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注说正用此文。然则妾为女君之女。是衍文。
庶子不为长子斩。疏。义须继祖。祖当作祢。疏说虽是祖庶。而是父适。则应立庙。已长子传重。当祭而不为斩者。以是。祖庶压降。礼。祖不压孙。祖庶厌降之说。恐误。又云。死者其父见在。父自供祭。既父为子服。则其父之见在而供祭。何独祖庶为然也。殆是不成说。不知何故为言如此。可疑。
曰冠至尊也。疏。冠不必袒。袒不必冠。两不必。皆作必不。则父在不敢杖也。凡不杖其义有二。一则避主人如庶子。不以杖即位。为长子杖。则其子不以杖即位。是也。一则有所敬。如有君命则去杖。有事于尸则去杖。哭柩则辑杖。是也。父在不杖。即有所敬之义。故曰尊者在故也。所谓尊者。非尊于所为杖之亡者也。己之所尊。则斯不杖矣。何以知其然。有事于尸则去杖。尸岂尊于亡者哉。今郑注以此为为母杖。推是义也。子若为君杖。父在得不去欤。堂上不趍。于丧事似无所当。亦可疑。疏。不为趍。趍上有丧字。
二十六日。自丧通礼篇首〈止〉曾子曰小功不为位。〈十五板。〉
大功者。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既再祭而止。则禫祭孰主之。朋友虞祔而已。其练以后祭。又孰主之。
子游摈由左。据疏解。左者似宾之左。但丧礼。不必尽接宾也。须有主人独行之礼。其相之也。亦在主人之左欤。更考。小仪诏辞自右。疏以为由君之右。与此疏推宾居右之说。似相违。更详。
二十七日。自丧用三年之仂〈止〉妻视叔父母。〈十六板。〉
孔子曰。小连大连。疏谓练以来常悲哀。朝哭夕哭之类。练后止朝夕哭。疏解可疑。
二十八日。自周礼大祝辨九𢷎〈止〉食粥于盛。〈七板。〉
斩衰三日不食。疏。小祥食菜果之时。但用盐酪。若不能食者。得用醯酱也。按杂记。功衰无盐酪不能食。食盐酪可也。注。酪。酢酨。所谓酨。不知何物。而酢则醢也。视醯酱。尤近肉。疏说可疑。
二十九日。自期之丧三不食〈止〉丧通礼终篇。〈十二板。〉
禫而从御。吉祭而复寝。复寝而后。可言从御。孟献子比御而不入。注云。可以御妇人矣。尚不复寝。亦以为一时事也。今先从御后复寝。于序为倒。岂此言从御。亦犹比御。但序次其当御者。而至于吉祭而后。乃入耶。疏以为间传。既祥复寝。复于殡宫之寝。此吉祭后复于平常之寝。据此。殡宫之寝。是正寝。平常之寝。是燕寝。经意信如此否。
大夫次于公馆。注。分言三士二以为邑宰。一以为朝廷之士。语似未确。盖此段文势。虽若错互难看。而自有条理。其曰大夫次于公馆。则士亦次于公馆。可知也。曰士次于公馆。则大夫亦次。可知也。必再言者。上但言终丧与练。而归之异而不言其所居也。故复言其次于公馆之时。大夫则居庐。士则居垩室耳。盖大夫士贵贱既殊。故虽同是斩衰。而自授杖时。已有先后之差。其居之或庐或室。归之或早或晩。无足异者。若邑宰与朝廷之士。则既无贵贱之别。其礼不应有异也。疏。士以下居垩室之下。本文有曰。此云朝廷之士。亦居庐。与彼不同者。寻郑之文意。若与王亲者。虽云士贱亦居庐。今见删节。上下文势不通。
居丧未葬。疏。朝夕奠下室。朔望奠殡宫。据礼朝夕奠。亦正在殡宫。
疏。衰之丧既葬。人请见之则见。惟父母之丧。不辟涕泣而见人。此其见之也当在何时。
三年之丧。祥而从政。此段必作庶人事。注意难晓。
三十日。自丧变礼篇首〈止〉齐衰望乡而哭。〈十板。〉
袭绖于序东。奔丧始至诸节。与士丧礼小敛后。略同。而但拜宾在袭绖之后为异。岂士丧礼吊宾。兼大夫士。而此则专为士而然欤。
于又哭括发袒成踊。疏。奔父之丧下。当有若母之丧四字。此䟽。当在至于家入门左之下。故有下文又哭云云之语。今附于又哭条下。误。
奔母之丧。括发袒。降堂东即位。哭成踊。袭免绖于序东。小记亦曰。奔母之丧。不括发袒于堂上。降踊袭免于东方绖。据此二条。则免在成踊之后。而与袭绖。为同时事可知。独小记。免而以布。疏以为拜宾竟。乃着布免踊。而袭绖带。则免乃在踊后。不知何据。
其始麻散带绖。此指成服而后奔丧者耶。
未服麻而奔丧及主人之未成绖。不曰未成服。而曰未成绖。则其言与主人成之者。不但指成服。而自其成绖而言明矣。然则大功以上。自终其日数者。当小敛时。不得与在家者同免括与绖。而必待其满二日而后。始为之耶。
齐衰以下奔丧之礼。免麻皆连言之。盖同时为之耳。士丧礼则但言主人括发袭绖之节。而齐衰以下无所见。不知与此奔丧所论同异如何也。
九月初一日。自闻丧不得奔丧〈止〉吴子寿梦卒。〈五板。〉
闻丧不得奔丧。袭绖绞带。此绞带。注不更释。则亦蒙上不散带之文。而非象革带之绞带欤。杂记云。异居闻兄弟之丧。其始麻散带绖。此虽兄弟之丧。而犹得散带。况父母之丧初而绞之。可乎。
初二日。自曾子与客立于门侧〈止〉周人有丧。〈六板。〉
如三年之丧则既顈。上文既言母丧中除父服之礼。而此又言既顈。练祥皆行。意叠可疑。岂上言母丧中除服。则在其葬前。而因父服之重。不得为母伸而然欤。更详。
曾子问曰。大夫士有私丧。此章䟽解。殊可疑。曾子直言父母之丧勿除可乎。则何以见其主为支子而问。而曾子若问支子。孔子又何不言支子所以不除。而只以过时不祭答之。过时不祭。岂支子之谓乎。若曰。以祭之过时不行。喩丧之过时不除。则祭有过时而废。丧岂得终身不除耶。窃意曾子此问。盖因上文孔子之言。而解过时不除于礼可乎。故孔子又答以先王定制。不敢有过之意。其所谓祭。即除服之祭。而过时不祭者。非终不祭也。谓不得祭于当祭之时。君之丧除。则固祭之矣。如此看。未知如何。
初三日。自诸侯行而死于馆〈止〉许穆公卒。〈四板。〉
则子麻弁绖。疏衰菲杖。注以为棺柩未安。不忍成服于外。疏云。疏衰。齐衰也。成服则当斩衰。未成服则当深衣。其用齐衰何义。若母丧。此时亦齐衰欤。
初四日。自曾子问曰将冠子〈止〉曾子问曰卿大夫将为尸。〈九板。〉
所祭于死者无服。注。谓若舅舅之子从母昆弟同族之缌。于死者无服者。亦有之。而必以外党为言者。明虽有妣位有服。而祭不得废也欤。
初五日。自聘君若薨〈止〉大功之末可以冠子。〈九板。〉
大功之末。可以冠子。父小功曰可以取妇。己小功曰娶妻。皆言己娶也。或曰取妇。取子妇也。审如此说。大功之末。只言冠子嫁子。而不言取妇女嫁男娶。其有轻重而然欤。故知取妇亦己娶耳。
初六日。自丧三年不祭〈止〉吊礼宾入竟而死。〈十板。〉
内宗凡卿大夫之丧。周礼疏曰。诸侯为宾。王后吊临之。卿大夫已臣。轻故王后不吊。故遣内宗。掌吊临之事。明为后掌之。此疏删节。似有误。
初七日。自君遇柩于路〈止〉阳门之介夫死。〈十板。〉
所识其兄弟不同居者。皆吊。律以虽邻不往之义。则此非有殡时所行。皇氏所谓别作一章者。恐是。
初八日。自小宰受其含襚〈止〉宋景曹卒。〈十二板。〉
君无襚。亲戚之衣受之。不以即陈。士丧礼。袭小敛皆陈庶襚。此云不以即陈。亦如士丧礼所云。亲者襚不将命以即陈。非不陈也。但不使人而自陈欤。
赙者既致命。主人无亲受。疏。不得拜受。据士丧礼。主人正拜。但不亲受耳。
初九日。自天子诸侯之丧〈止〉吊礼终篇。〈六板。〉
相趍也出宫而退。疏以为吊生人。盖言相趍以下。皆与孝子。有此交际也。未知信否。其言朋友虞祔而退。与下文大功者主人之丧章朋友虞祔之说相似。恐是死者之朋友耳。
初十日。自丧礼义篇首〈止〉袒括发变也。〈九板。〉
十一日。自弁绖葛而葬〈止〉丧礼之凡。〈十板。〉
十二日。自穆公之母卒〈止〉孔子曰之死而致死之。〈十八板。〉
十三日。自仲宪言于曾子〈止〉丧礼义终篇。〈二十二板。〉
子游问丧具敛首足形。疏以为敛其首足。不令形体露见。文势欠稳。足形。恐是足其形体之意。言掩之无不尽也。
子思之母死于卫。疏。引谯周袁准说以为父卒母嫁。非父所绝。嫡子虽主祭。犹宜服期。而至下文郑氏答张逸问。则其意以子思非嫡子。故得为嫁母服。两义不同。而无所可否。何也。窃意出母嫁母。其为绝族等耳。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何独于嫁母而有异乎。恐郑说为正。
十四日。自五服图篇首〈止〉天子诸侯正统旁期图。〈十五板。〉
十五日。自大夫降服或不降图〈止〉妻为夫党服图。〈七板。〉
已为母党服图。朱子注。姊妹于兄弟。未嫁期。既嫁则降为大功。姊妹之身。却不降也。故姨母重于舅也。姊妹二人皆出嫁。但不再降耳。其降为大功。则与兄弟同。以此证姨母重于舅。不敢知如何。
母党为已服图。伊川注。异姓之服。只是推得一重云云。姑之服毕竟。亦为母而推。而今独曰为母而推。则及舅而止。可疑。
十六日。自无服而为位者〈止〉公卿大夫士为妾服图。〈七板。〉
臣从君服图。小君服。恐不当以从服论。
十七日。自五服义例〈止〉丧车制度。〈二十九板。〉
十八日。自奔丧变服图〈止〉禫服图。〈二十七板。〉
男子练除服受服图。据服问三年之丧既练矣。注疏。练时要绖亦变。此图不载。何也。
十九日。自本宗服五服沿革〈止〉终篇。〈十九板。〉
出妻之子为母杖期。注。韦玄成论父死母嫁服。一则以为若服周。则是子贬母也。一则以为与出妻子同服周。自相抵捂。可疑。
二十日。自特牲馈食礼篇首〈止〉陈鼎拜宾祝牲告期。〈十板。〉
棜在其南。疏。变吉云云。此非以特牲礼。为不吉。正指虞祭陈牲之变乎此而云耳。更详。
二十一日。自夙兴主人服如初〈止〉肵俎心舌。〈七板。〉
二十二日。自祝迎尸于门外〈止〉尸左执角。〈四板。〉
佐食盛肵俎。疏。盛臂盛肫及横脊以归。而短胁独见漏。可疑。
二十三日。自记沃尸盥者一人〈止〉主人出写啬。〈三板。〉
主人左执角。再拜稽首。拜时难容执角。且据少牢礼。祝嘏于主人讫。主人坐奠爵。兴再拜稽首。则此亦似奠酌而后拜。疑有错误。更详。
二十四日。自筵祝南面〈止〉献祝笾膰从。〈三板。〉
二十五日。自宾三献〈止〉众宾升拜受爵。〈五板。〉
众宾升拜受爵。必众宾降而后荐俎。宜设于其位也。荐俎设。主人诣答拜。既拜而乃降实爵于篚。然则宾已在堂下。而主人拜于堂上欤。其拜之位与向。又当如何。
二十六日。自记宾与长兄弟之荐〈止〉私臣门东北面。〈四板。〉
二十七日。自洗献内兄弟〈止〉兄弟弟子洗酌。〈四板。〉
二十八日。自宗人告祭脀〈止〉终篇。〈十一板。〉
长兄弟酬宾。如宾酬兄弟之仪。按此上文。宾坐取觯上揖复位。即所谓宾酬兄弟之仪。而其曰长兄弟西阶前北面。众宾长左受旅如初。则似兄弟还以酬宾也。今又言长兄弟酬宾。如宾酬兄弟之仪。何也。岂上所称众宾长。非正宾而然耶。考之上下经文。但有宾与众宾之等。不应于此外。又有众宾长一位。可疑。
二十九日。自少牢馈食礼篇首〈止〉司宫摡豆笾。〈八板。〉
主人曰。孝孙某。注。某妃某妻也。某氏。若言姜氏子氏也。然则所谓某妃者。即指元妃次妃之云耶。
十月初一日。自羹定〈止〉小祝设槃匜。〈三板。〉
初二日。自主人朝服〈止〉肤九而俎。〈五板。〉
初三日。自卒脀祝盥〈止〉上佐食举尸牢。〈五板。〉
初四日。自主人降洗爵〈止〉主人又献。〈四板。〉
初六日。自有司赞者〈止〉终篇。〈五板。〉
初七日。自有司彻篇首〈止〉主人先升。〈四板。〉
郑目录之祭下。唐本。有若下大夫祭毕。礼尸于室中。无别行傧尸于堂之事二十字。今但存祭毕礼尸于室中七字。不成文义。
初八日。自主人东楹东〈止〉主妇自东方。〈四板。〉
初九日。自乃升〈止〉司士朼鱼。〈五板。〉
初十日。自卒升〈止〉尸侑皆答再拜。〈五板。〉
尸席末坐啐酒。注。吉当作告。疏。具尸礼弥傧。恐当作傧尸礼弥具。更考。
司马羞羊肉湆。缩俎于羊湆俎南。按上文次宾缩执匕俎。不言载处。而末曰缩匕于俎上以降。则似还执俎以降也。若然则此羊湆之湆。当为衍文。更详之。
十一日。自司宫取爵于篚〈止〉上宾洗爵。〈五板。〉
十二日。自主人降洗爵〈止〉主人洗宾辞。〈四板。〉
十三日。自主人洗升酌献兄弟〈止〉坐祭遂饮卒爵。〈六板。〉
十四日。自宾长献于尸〈止〉尸食。〈三板。〉
十五日。自廼盛俎〈止〉其献祝。〈三板。〉
十六日。自主妇反〈止〉乃羞宰夫。〈五板。〉
十七日。自主人降拜众宾〈止〉诸侯迁庙终篇。〈七板。〉
十八日。自祭法篇首〈止〉禋祀。〈六板。〉
十九日。自以血祭〈止〉以肆献灌。〈七板。〉
二十日。自天子祭天地〈止〉大凡在于天地之间。〈三板。〉
二十一日。自有虞氏禘黄帝〈止〉王为群姓立七祀。〈六板。〉
二十二日。自王下祭殇五〈止〉天神以禋祀昊天上帝。〈七板。〉
二十三日。自大祝凡大禋祀〈止〉四圭尺有二寸。〈五板。〉
二十四日。自天子祭天地〈止〉凡乐圜锺。〈七板。〉
二十五日。自凡以神仕者〈止〉太宰掌百官之誓戒。〈八板。〉
十一月二十六日。自大司寇若禋祀〈止〉成公七年冬大雩。〈十八板。〉
二十七日。自因天事地〈止〉尚书大传。〈二十三板。〉
郊用辛。疏。非一也也。当作故。此云下当添日字。家语又云。临燔柴。脱衮冕。著大裘。今按家语曰。既至泰坛。王脱裘矣。服衮以临燔柴。正与此疏所引相反。可疑。要之。此段所论王氏说。义正而辞顺。郑氏所谓周鲁礼异者。终似未确。
二十八日。自襄公七年〈止〉地示辞薄薄之土。〈四十四板。〉
二十九日。自小司徒凡建邦国〈止〉天子祭社稷。〈六板。〉
大司徒设其社稷之壝。而树之田主。据经及注。似谓树其所宜木。以为田主。而后土田正。于是焉依之。疏则以田主为神农。未见其然。
三十日。自大宗伯以血祭〈止〉云汉曰祈年孔夙。〈八板。〉
十二月初一日。自孟子曰民为贵〈止〉春祀户。〈八板。〉
春祀户。疏。司案。当作司察。牲立。唐本作牲位。不死为则。当作不死为剧。注云。设主于户内之西。而疏以为庙户西夹。西夹不关于庙户。其言未详。又疏云。先设席于庙堂之奥堂。无称奥之法。亦可疑。意堂或室之误欤。
初二日。自夏祀灶〈止〉地示终篇。〈十九板。〉
中央祀中霤。注以为祀中霤之礼。设主于牖下。牖下非奥欤。其云先设席于奥者。又当在何处。
大宗伯以血祭祭五岳。疏引大司乐注云云。大司乐注。献之有误而曲解乃尔。可厌。岳在雍州。岳唐本作嵩。
天子祭天下名山。疏。引夏传不详何书。疏又曰。此经云四渎。视诸侯。夏传。视诸侯之下云。其馀山川视伯。小者视子男。今按此经。视诸侯之下。正有山川视伯以下九字。而乃引夏传为说。何也。可疑。
初三日。自百神篇首〈止〉未卜禘不视学。〈二十板。〉
然后释菜。疏。凡释奠有六。始立学释奠〈先圣先师〉一也。四时释奠〈先师〉有四。通前五也。王制。师还释奠于学〈先师〉六也。释菜有三。春入学释菜合舞〈先师〉一也。此与衅器释菜〈先圣先师〉二也。学记皮弁祭菜〈先圣先师〉三也。秋颁学合声。无释菜之文。则不释菜也。释币惟一也。即此与衅器用币是也。以前皆熊氏之说云云。熊氏既以学记皮弁祭菜为始。立学时。则此与文王世子始。立学释奠。一也。何得分为二事。而又两文有释奠释菜之殊。何也。郑氏论视学。盖不越春合舞秋颁学两时。而䟽。又以月令季春。大合乐盖之。何也。学记未卜禘。不视学。禘是夏祭。则夏又视学。而一年之中。凡有四视学欤。彼疏以为此视学。谓考试学者经业。或君视法。或使有司为之。非天子大礼视学也。却于此疏。乃举彼文。而又引用文王世子视学之礼。以证其同。然则其所谓非先圣先师大礼视学者。何事耶。
未卜禘。不视学。疏。天子春秋视学。亦应在春秋时祭之后。此举未卜禘不视学。则馀可知也。若如疏说。则其意却主于重祭享而已。非经文游其志之谓也。窃意一年中。惟取夏时。考较艺业。而又必以禘后为节。则士之习业久。而前期预。无仓卒急切之患也。但古法不可考。不可质言耳。
初四日。自大司乐凡有道者〈止〉雹之为灾。〈二十四板。〉
籥章国祭蜡。注。者息。当作老息。疏解。此老息之义。以为老。即老物。息之者。即息田夫。若如此解。经言息老物者。又当作息老其物看耶。文势不应如此。
初五日。自射人祭侯〈止〉岁时之祭祀。〈九板。〉
戊子八月二十二日。自宗庙篇首〈止〉殷人重屋。〈八板。〉
二十三日。自周人明堂〈止〉讥逆祀也。〈三十板。〉
二十四日。自穀梁传曰大事者何〈止〉以肆献祼。〈三十四板。〉
二十五日。自天子诸侯宗庙之祭〈止〉追师掌王后之首服。〈二十板。〉
二十六日。自内司服掌王后之六服〈止〉典瑞祼圭。〈十六板。〉
二十七日。自司尊彝〈止〉不得赐鬯。〈十四板。〉
春祠夏禴。疏。尸食后阴献。周礼献作厌。但阴厌。郑氏以为迎尸前祝爵奠之事。此以尸食后为阴厌。可疑。
庙用修。疏。始禘时者。谓练祭后迁庙时。此说他无所见。可疑者。尊。当作著尊。
二十八日。自有虞氏之祭〈止〉然后退而合亨。〈二十二板。〉
然后退而合亨。疏。退而合亨者。前明荐爓既未熟。今至馈食。乃退取曏爓肉。更合亨之令熟。拟更荐尸。按周礼司尊彝。注曰。朝践是血腥。馈献谓荐熟。时后于是荐馈食之豆笾。据此则馈献馈食。初非二礼。而朝践荐腥。馈献荐熟外。又无更荐合烹之节。今此疏说。若与彼不同。更详。
二十九日。自纳牲诏于庭〈止〉因其酒肉。〈三十一板。〉
三十日。自尸谡〈止〉因事之祭卫侯出奔。〈四十四板。〉
九月初一日。自天子五年〈止〉出征执有罪。〈十一板。〉
初二日。自大祝大师〈止〉司马法。〈十板。〉
初三日。自帅师者〈止〉骊姬以君命。〈二十六板。〉
初四日。自大祝掌六祈〈止〉太仆救日月。〈二十八板。〉
初五日。自传庄公二十五年〈止〉若君身则子产说。〈四十二板。〉
初六日。自襄公十年宋公享晋侯〈止〉女祝掌王后之内祭。〈三十五板。〉
初七日。自大宰以八则〈止〉家宗人掌家祭祀之礼。〈六板。〉
初八日。自记孟春命乐正〈止〉夏曰复胙。〈六板。〉
初九日。自小宗伯之职〈止〉齐尝于太公之庙。〈十二板。〉
初十日。自裘之裼也〈止〉肆师凡祭祀之卜日。〈十七板。〉
尸必式。疏。又于式上横一木谓之较。与考工记。疏说不同。恐考工说为是。
十一日。自夏后氏尚黑〈止〉孟献子曰。〈四板。〉
十二日。自子言之〈止〉条狼氏。〈十三板。〉
十三日。自即齐宫〈止〉太古冠布。〈五板。〉
十四日。自乡士大祭祀〈止〉尸则坐。〈十八板。〉
十五日。自大祝辨九祭〈止〉君洗玉爵。〈七板。〉
十六日。自大祝掌六祝之辞〈止〉诗曰后稷。〈八板。〉
十七日。自隋季梁曰〈止〉天子崩未殡。〈二十板。〉
十八日。自丧三年不祭〈止〉祭物传孟子曰。〈二十板。〉
十九日。自穆王将征犬戎〈止〉王之吉服。〈十板。〉
二十日。自公之服〈止〉大夫祭器。〈二十一板。〉
二十一日。自大夫士去国〈止〉磬师教缦乐。〈二十板。〉
二十二日。自大师大祭祀〈止〉辨三酒之物。〈十一板。〉
二十三日。自凡祭祀以法〈止〉凡六彝六尊。〈五板。〉
二十四日。自幂人掌共巾幂〈止〉天子以牺牛。〈七板。〉
二十五日。自天子社稷皆太牢〈止〉凡牲不系者。〈十板。〉
二十六日。自羊人若牧人〈止〉小司马小祭祀。〈十二板。〉
二十七日。自传圣人为天地主〈止〉甸师共野果蓏。〈十三板。〉
二十八日。自笾人掌四笾之实〈止〉桓公十四年。〈二十六板。〉
二十九日。自穀梁子曰御廪之灾〈止〉祭义夫言岂一端。〈三十四板。〉
十月初一日。自孝子将祭〈止〉子孙纂之。〈二十二板。〉
初二日。自宰我曰吾闻〈止〉及良日夫人。〈八板。〉
初三日。自祭之日君牵牲〈止〉治其麻丝。〈四板。〉
初四日。自故玄酒在室〈止〉祭黍稷加肺。〈十五板。〉
初五日。自取脺膋〈止〉故曰于彼乎。〈七板。〉
初六日。自一献质〈止〉终篇。〈十三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