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查验外人入境护照查验员办事细则

上海市查验外人入境护照查验员办事细则
中华民国24年(1935年)4月24日
1935年4月24日于上海市
发布机关:中华民国 上海市政府

  一 查验外人入境护照依据民国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行政院公布之查验外人入境护照规则及施行细则行之

  二 查验外人入境护照之查验员应遵守前项公布之规则及施行细则并依照以下各条办事细则之手续办理之

  三 查验员查验护照地点定为吴淞与上海两处

  四 查验员应依照海关规定船只入口时间于船抵吴淞口或上海时执行其查验护照任务

  五 凡由外国来上海之各轮船船主应于途中先将本局所发之查验表使旅客逐一填就俟查验员登船时交出以凭核对

  六 查验员收得船主交来之查验表后应即在头等会客室内查验头二等旅客(除日本人)之护照并核对其照片是否与该旅客容貌相符

  七 查验员于头二等旅客护照查毕后应嘱船主将该船三四等旅客齐集舱面每人各持其自己护照分两行对列而立以凭逐名查验

  八 查验员如查有旅客护照因特殊情形未经我国驻外使领馆加签者应即将该项护照扣留掣给收据交该持照人收执俟全船查毕后再将该项护照带回交由副主任转呈到局函请该管领事证明后再予加签令该持照人投局领回

  九 船上员役如须登岸者应由船主缮具名单交查验员收存然后方可许其登岸

  十 货船上如载有旅客者应由该货船之船公司预为申请派员查验其查验手续与前一律办理

  十一 查验员遇有应阻入境之外人即暂行看守如该外人有能力出境得于原船出口时令其出境若无力出境应即用电话报由主任转请科长电知就近之该管领事馆派员带回办理

  十二 查验员遇有应阻入境而无力出境之外人如系无约国人民则视其护照系何有约国所发即交何国领事办理之

  十三 查验外人入境护照应于外来船只驶入本国之第一口岸行之但在全国各口岸未同时举行查验以前凡由外国驶抵吴淞及上海之船只均须一律由本局派员查验

  十四 查验员查验护照时以三人为一组一人查验护照一人核对查验表及旅客簿一人加盖验讫戳记

  十五 查验员应将每日工作情形填表由副主任送请主任科长转呈局长鉴核

  十六 查验员查验护照时每组得带同警长一人警士二人协助办理

  十七 查验员查验护照时应著本局制服并佩证章以资识别。

  十八 查验员服务时间容貌衣服均须整洁并应以和平诚恳之态度执行职务

  十九 查验员遇有本规则未规定之事项发生时应速报主任科长转请局长核示处理之

  二十 本细则自呈奉市政府核准公布之日施行。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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