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特别市公安局请愿巡警暂行章程

上海特别市公安局请愿巡警暂行章程
中华民国17年(1928年)4月4日
1928年4月4日于上海特别市
发布机关:中华民国 上海特别市政府

  一 凡公共机关暨铺户住宅申请本局拨派巡警常川驻卫者作为请愿巡警均照此章程办理其临时派警照料弹压者不在此例

  二 凡公共机关暨铺户住宅如须请愿巡警常川驻卫时应声明理由先向该管区所队请求再由该管区所队据情呈经本局核夺。

  三 请愿巡警名数以岗位计算每岗三名如仅供驻卫之职而不站岗者可酌量情形减少

  四 请愿巡警制服皮鞋每半年更换一次服装费按月照章缴纳惟当请求拨派时冬季应预缴服装费四个月夏季应预缴服装费三个月如需另制皮大衣应再另行缴费

  五 请愿巡警月饷照一等发给每名十三元应于每月二十五日前缴由各该管区所队转发但月终时由该管区所队造册报局查核

  六 请愿巡警人数较多时得申请委派请愿巡官巡长巡官月饷四十元巡长月饷十八元并应雇伙夫一名月给工食八元

  七 请愿巡官巡长巡警驻所宿舍及一切需用物品应由请愿人担负置备

  八 请愿巡官巡长巡警如有不称职时得由请愿人向本管区所队声明呈准本局更换之

  九 请愿人如无需请愿官警驻卫时得声请撤销惟服装须缴局存储并另缴饷一月以资遣散而示体恤

  十 请愿官警应用武装得由请愿人呈准自备是项武装须将名目号码报局注册如撤销请愿官警时作为该管区所队公物不再发还但请愿人日后再请愿时得仍发给应用

  十一 请愿官警应责成该管区所队长指挥监督并设立考勤簿随时抽查

  十二 本章程为本局单行法如有未尽事宜随时修改之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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