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特别市公安局轮埠车站女检查员服务规则
上海特别市公安局轮埠车站女检查员服务规则 中华民国18年(1929年)4月12日 1929年4月12日于上海特别市 发布机关:中华民国 上海特别市政府 |
市政府核准 |
第一条 本局为预防水陆交通冲要埠站往来女性旅客运带违禁物品及反动行为设置女检查员
第二条 女检查员之录用应具下列各项资格方称合格
一 身家清白体格健全者
二 粗通文义胆力雄壮者
三 语言流利性格温和者
四 年龄在三十岁以上四十岁以下具有殷实保证者
第三条 女检查员录用后经相当训练方得派往服务在训练期间不支薪津
第四条 女检查员受本局勤务督察长之监督调遣及分配在指定地点执行职务
第五条 女检查员执行职务时应受该管区所长及执行检查人员之指挥遇查获案件即报由该管区所长转呈局长核夺
第六条 女检查员查获之违法物品或证物应立即呈解该管区所不得藏匿不报违则依法处治如有徇情贿纵或串通舞弊者同
第七条 女检查员应将逐日检查情形填具表格报告督察处以资稽考
第八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呈请修正之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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