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总工会简章

上海总工会简章
作者:上海总工会
中华民国14年(1925年)于上海
 《中国职工运动文献》第一卷,上海十年出版社出版

第一章 总则 编辑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上海总工会。

第二条 本会以团结工人,图谋工人福利为宗旨。

第三条 本会总机关暂设闸北宝山路宝山里二号。

第四条 凡在上海之境内之真正工人组合,均得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本会之职权如左:

(一)发展工人的组织;

(二)统一工会运动,务期密切的团结;

(三)整理各工会的组织系统;

(四)指挥各工会的行动;

(五)仲裁各工会间或各工会内之争端;

(六)发布上海工人共同奋斗之目标;

(七)代表上海工人与全国工人谋密切之结合;

(八)提高工人智识,联络相互感情;

(九)促进各工会彼此间有效之互助;

(十)保障工人利益,设法解决救济及职业介绍等事项。

第二章 组织 编辑

第六条 本会之最高机关为本会代表大会,由本会执行委员会召集之。各工会出席代表大会之代表额数,由本会执行委员会按比例决定之。

第七条 由代表大会选举执行委员若干人组织执行委员会。代表大会闭幕时,执行委员会为本会最高机关。

第八条 执行委员会互选正执行委员长一人,副执行委员长二人。委员长不能执行职务时,得由执行委员重新互选之。

第九条 执行委员会之下分设总务、交际、会计、组织、宣传五科,驻会办理本会一切事务。各科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干事若干人,其人选由执行委员会决定之。

第十条 各科职务如左:

一、总务科——掌管本会秘书庶务等事项。

二、交际科——掌管本会交际事项。

三、会计科——掌管经济事项。

四、组织科——掌管本会所属各工会之组织事项,并帮助无工会组织之工人群众组织工会。

五、宣传科——掌管本会宣传教育工作,并指导各工会之宣传教育方针。

第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设立各种特别委员会或机关,并得聘任顾问编辑等人员。

第十二条 本执行委员会,各科及其他机关人员,均每年改选一次。

第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各科和特设机关之会议及组织的细则,由执行委员会另定之。

第三章 公约 编辑

第十四条 各工会须实行本会代表大会及执行委员会之议决及命令。

第十五条 如一处或一种工人发生为工人阶级之争斗时,各工会接到本会之通告后,应一致为声势上经济上或实力上之援助。

第十六条 在同一产业及职业内,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等性质之工会发现时,应依本会之劝告,互相让步,并成一个工会。

第十七条 各工会间如有争端,须直向本会控诉,听候仲裁,不得互相攻击。

第十八条 各工会对本会有不满意时,得直向本会抗议,或向代表大会控告,不得有破坏本会之行动或言论。

第四章 经费 编辑

第十九条 各工会应按月向本会交纳会费,其数目由各工会按比例法认定之。

第二十条 遇必要时经本会执行委员会之议决,得向各工会征收特别捐。

第廿一条 本会经费发生困难时,得向外界热心帮助本会者捐募。

第五章 附则 编辑

第廿二条 本章程经本会代表大会通过后,即发生效力。

第廿三条 本章程如有不适当处,应由本会代表大会通过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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