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總工會簡章
上海總工會簡章 作者:上海總工會 中華民國14年(1925年)於上海 |
《中國職工運動文獻》第一卷,上海十年出版社出版 |
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上海總工會。
第二條 本會以團結工人,圖謀工人福利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總機關暫設閘北寶山路寶山裏二號。
第四條 凡在上海之境內之真正工人組合,均得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本會之職權如左:
(一)發展工人的組織;
(二)統一工會運動,務期密切的團結;
(三)整理各工會的組織系統;
(四)指揮各工會的行動;
(五)仲裁各工會間或各工會內之爭端;
(六)發布上海工人共同奮鬥之目標;
(七)代表上海工人與全國工人謀密切之結合;
(八)提高工人智識,聯絡相互感情;
(九)促進各工會彼此間有效之互助;
(十)保障工人利益,設法解決救濟及職業介紹等事項。
第二章 組織
編輯第六條 本會之最高機關為本會代表大會,由本會執行委員會召集之。各工會出席代表大會之代表額數,由本會執行委員會按比例決定之。
第七條 由代表大會選舉執行委員若幹人組織執行委員會。代表大會閉幕時,執行委員會為本會最高機關。
第八條 執行委員會互選正執行委員長一人,副執行委員長二人。委員長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執行委員重新互選之。
第九條 執行委員會之下分設總務、交際、會計、組織、宣傳五科,駐會辦理本會一切事務。各科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幹事若幹人,其人選由執行委員會決定之。
第十條 各科職務如左:
一、總務科——掌管本會秘書庶務等事項。
二、交際科——掌管本會交際事項。
三、會計科——掌管經濟事項。
四、組織科——掌管本會所屬各工會之組織事項,並幫助無工會組織之工人群眾組織工會。
五、宣傳科——掌管本會宣傳教育工作,並指導各工會之宣傳教育方針。
第十一條 執行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得設立各種特別委員會或機關,並得聘任顧問編輯等人員。
第十二條 本執行委員會,各科及其他機關人員,均每年改選一次。
第十三條 執行委員會,各科和特設機關之會議及組織的細則,由執行委員會另定之。
第三章 公約
編輯第十四條 各工會須實行本會代表大會及執行委員會之議決及命令。
第十五條 如一處或一種工人發生為工人階級之爭鬥時,各工會接到本會之通告後,應一致為聲勢上經濟上或實力上之援助。
第十六條 在同一產業及職業內,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同等性質之工會發現時,應依本會之勸告,互相讓步,並成一個工會。
第十七條 各工會間如有爭端,須直向本會控訴,聽候仲裁,不得互相攻擊。
第十八條 各工會對本會有不滿意時,得直向本會抗議,或向代表大會控告,不得有破壞本會之行動或言論。
第四章 經費
編輯第十九條 各工會應按月向本會交納會費,其數目由各工會按比例法認定之。
第二十條 遇必要時經本會執行委員會之議決,得向各工會徵收特別捐。
第廿一條 本會經費發生困難時,得向外界熱心幫助本會者捐募。
第五章 附則
編輯第廿二條 本章程經本會代表大會通過後,即發生效力。
第廿三條 本章程如有不適當處,應由本會代表大會通過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