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第三次剿匪总攻击令
下第三次剿匪总攻击令 作者:蒋中正 中华民国20年(1931年)7月1日于南昌市 |
——中华民国二十年七月一日于南昌——
- (一)以第二路进击军陈诚部之第十一师及第十四师分由南城、黎川向宁都攻击前进。
- (二)以第一路进击军赵观涛部之第六师及预备军第十师卫立煌部由南城、南丰向广昌地区之头陂攻击前进。
- (三)以第三军团朱绍良部之第八师及第二十四师分由南丰、新丰向黄陂攻击前进。
- (四)以第四军团蒋鼎文部为左翼集团军预备队,于临川、南城间集结相机策应第一线作战。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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