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告知书 (阜宁县信访局复查复核科, 2022年5月10日)
← | 阜公信处字〔2022〕2号 | 不予受理告知书 作者:阜宁县信访局复查复核科 2022年5月10日 |
嵇书龙女士:
您信访反映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扣押物品的问题。2022 年3月30日阜宁县公安局作出了《关于嵇书龙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阜公信处字〔2022〕2号),您对此不服,向阜 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查。
经审查,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 决。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对已 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的,不予受理”的规定,对您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建 议您依法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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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