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告知書 (阜寧縣信訪局複查覆核科, 2022年5月10日)
← | 阜公信處字〔2022〕2號 | 不予受理告知書 作者:阜寧縣信訪局複查覆核科 2022年5月10日 |
嵇書龍女士:
您信訪反映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扣押物品的問題。2022 年3月30日阜寧縣公安局作出了《關於嵇書龍信訪事項的處理意見》(阜公信處字〔2022〕2號),您對此不服,向阜 寧縣人民政府申請複查。
經審查,您提出的信訪事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途徑解 決。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關於「對已 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 的,不予受理」的規定,對您提出的複查申請不予受理。建 議您依法向有關人民法院提出。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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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