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省铁路公议会大纲

条约 东省铁路公议会大纲
清政府、俄罗斯帝国
1909年5月10日

一九〇九年五月十日,宣统元年三月二十一日,俄历一九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北京。

中俄两国政府查阅光绪二十二年八月初二日,俄历一千八百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建造铁路合同内,有彼此讲解不同之处,兹商议东省铁路界内设立公议会,订定大纲如左:

一、铁路界内,首先承认中国主权,不得稍有损失。

一、凡中国主权应行之事,中国皆得在铁路界内施行,如施行之事无背东省铁路公司各合同,则公司及公议会均不得藉词阻止。

一、所有现行东省铁路公司各合同仍应遵守。

一、凡关乎中国主权合政治者,由中国官员主特,自出告示。

一、凡中国地方大吏官员到铁路界内,公司及公议会务须尊重。

一、铁路界内各埠,以人数多寡,分别设立公议会。该各埠人民,按照地方情形,或选举议事人,复选举办事人,或该埠人民自行办理地方公共事务,并互领袖一人,为办理公共议定之件。

一、铁路界内中外人民共享平等权利,共担平等义务,无稍歧视。

一、凡选举某埠议事人员之居民,须有相当不动产业或出纳相当房租等项者,方为合格。

一、议事员中自举议长一员,无论中外人民均可被举。

一、凡地方一切公益事件,均归议事人员议定。至教堂、商会、学堂、善举等事专属一面者,应归各自等款办理。

一、各议事员互举办事员,其数不得过三人。中外议事员均可被举。此外另由交涉局总办与铁路总办各派一员,连同领袖一员,成立一办事处。

一、办事处领袖即由该议事会会长兼充。

一、交涉局总办暨铁路总办位置在议事会会长及办事处领袖之上,有监察之权,随时到会,躬行稽察,遇事须经第十一条内所载委员各自禀知。至议事会所议事件,均应报告交涉局总办及铁路总办会同核夺施行,由会出告白,各色人等一体照行。

一、议事会议定之件,各交涉局总办或铁路总有不以为然之处,交会覆议。覆议事各有到场会员四分之三认可,即为决定。

一、凡关于铁路界内公益款项、重要事件,经议事会商行后,呈请中国督办大臣(即光绪二十二年造路合同第一条之伯理玺天德是也)及总公司和衷核夺施行。

一、铁路界内专为铁路所用之地,各车站、车厂等类,公司得以自行经理;其余公司未经出租地厂及专为公司自用房屋,按照商定绘图不归公议者,仍暂归公司自行经理。此项余地,应暂免缴纳地丁等项。

一、按照以上大纲,应商定公议会及巡警详细章程,并商订地丁数目。自此次大纲订定签押日起,不得过一个月,即须会同商订。

一、公议会详细章程未经商定实行以前,暂就现行章程酌量办理,惟应遵守大纲第十三条办理,即交涉局总办及铁路总算有监察公议会之权。凡交涉局总办与铁路总办会商,倘仍不融洽,再由中外商人各举代表一人,随同交涉局总办与铁路总办公举不论中外之公正人一员,会同决议。至哈尔滨华商会公举三人,入哈埠办事处;参与其事,与别董事享受平等权利。至满洲里及海拉尔,由就地华商会各公举代表二人入会。其余他处只有议事处者,准中国人与议办事,其华商权限,与俄商平等无异。将来详细章程议定后,所有议事及办事各员,即行按照新章分别选派。以上大纲条款,备汉、俄、法三国文字,籍写各四分,彼此画押盖印,以昭信守,各存各文二分。遇有辩解之时,以法文为准。

宣统元年三月二十一日

俄历一千九百九年四月二十七号

大清国外务部尚书会办大臣乐

大俄国全权钦差大臣廓

署哈尔滨道施

黑龙江候补道于

东清铁路总办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