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省鐵路公議會大綱

條約 東省鐵路公議會大綱
清政府、俄羅斯帝國
1909年5月10日

一九〇九年五月十日,宣統元年三月二十一日,俄歷一九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北京。

中俄兩國政府查閱光緒二十二年八月初二日,俄歷一千八百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建造鐵路合同內,有彼此講解不同之處,茲商議東省鐵路界內設立公議會,訂定大綱如左:

一、鐵路界內,首先承認中國主權,不得稍有損失。

一、凡中國主權應行之事,中國皆得在鐵路界內施行,如施行之事無背東省鐵路公司各合同,則公司及公議會均不得藉詞阻止。

一、所有現行東省鐵路公司各合同仍應遵守。

一、凡關乎中國主權合政治者,由中國官員主特,自出告示。

一、凡中國地方大吏官員到鐵路界內,公司及公議會務須尊重。

一、鐵路界內各埠,以人數多寡,分別設立公議會。該各埠人民,按照地方情形,或選舉議事人,複選舉辦事人,或該埠人民自行辦理地方公共事務,並互領袖一人,為辦理公共議定之件。

一、鐵路界內中外人民共享平等權利,共擔平等義務,無稍歧視。

一、凡選舉某埠議事人員之居民,須有相當不動產業或出納相當房租等項者,方為合格。

一、議事員中自舉議長一員,無論中外人民均可被舉。

一、凡地方一切公益事件,均歸議事人員議定。至教堂、商會、學堂、善舉等事專屬一面者,應歸各自等款辦理。

一、各議事員互舉辦事員,其數不得過三人。中外議事員均可被舉。此外另由交涉局總辦與鐵路總辦各派一員,連同領袖一員,成立一辦事處。

一、辦事處領袖即由該議事會會長兼充。

一、交涉局總辦暨鐵路總辦位置在議事會會長及辦事處領袖之上,有監察之權,隨時到會,躬行稽察,遇事須經第十一條內所載委員各自稟知。至議事會所議事件,均應報告交涉局總辦及鐵路總辦會同核奪施行,由會出告白,各色人等一體照行。

一、議事會議定之件,各交涉局總辦或鐵路總有不以為然之處,交會覆議。覆議事各有到場會員四分之三認可,即為決定。

一、凡關於鐵路界內公益款項、重要事件,經議事會商行後,呈請中國督辦大臣(即光緒二十二年造路合同第一條之伯理璽天德是也)及總公司和衷核奪施行。

一、鐵路界內專為鐵路所用之地,各車站、車廠等類,公司得以自行經理;其餘公司未經出租地廠及專為公司自用房屋,按照商定繪圖不歸公議者,仍暫歸公司自行經理。此項餘地,應暫免繳納地丁等項。

一、按照以上大綱,應商定公議會及巡警詳細章程,並商訂地丁數目。自此次大綱訂定籤押日起,不得過一個月,即須會同商訂。

一、公議會詳細章程未經商定實行以前,暫就現行章程酌量辦理,惟應遵守大綱第十三條辦理,即交涉局總辦及鐵路總算有監察公議會之權。凡交涉局總辦與鐵路總辦會商,倘仍不融洽,再由中外商人各舉代表一人,隨同交涉局總辦與鐵路總辦公擧不論中外之公正人一員,會同決議。至哈爾濱華商會公擧三人,入哈埠辦事處;參與其事,與別董事享受平等權利。至滿洲里及海拉爾,由就地華商會各公舉代表二人入會。其餘他處只有議事處者,准中國人與議辦事,其華商權限,與俄商平等無異。將來詳細章程議定後,所有議事及辦事各員,即行按照新章分別選派。以上大綱條款,備漢、俄、法三國文字,籍寫各四分,彼此畫押蓋印,以昭信守,各存各文二分。遇有辯解之時,以法文為準。

宣統元年三月二十一日

俄歷一千九百九年四月二十七號

大清國外務部尚書會辦大臣樂

大俄國全權欽差大臣廓

署哈爾濱道施

黑龍江候補道於

東清鐵路總辦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