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逮捕、拘留和死刑批准权问题给广东省委的批复
中共中央关于逮捕、拘留和死刑批准权问题给广东省委的批复 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 1962年6月21日 |
广东省委并中南局:
六月十四日、六月十六日两电均已收悉。现在广东抓紧对现行的反革命分子给一次打击,是完全必要的。但是,在目前这种情况下,须特别注意区别两类矛盾,分清是非和敌我的界限。为了对现行反革命和其他破坏分子及时捕办,在必要的地区,可以酌量把拘留权下放一个短时期,但要保证打得又准又狠。捕人和判处死刑的批准权,仍应严格掌握,不宜下放。公开宣判的案件,可以广泛进行口头宣传,现在不要在报纸上进行宣传。
中 央
一九六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 ↑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据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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