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於逮捕、拘留和死刑批准權問題給廣東省委的批覆
中共中央關於逮捕、拘留和死刑批准權問題給廣東省委的批覆 中國共產黨第八屆中央委員會 1962年6月21日 |
廣東省委並中南局:
六月十四日、六月十六日兩電均已收悉。現在廣東抓緊對現行的反革命分子給一次打擊,是完全必要的。但是,在目前這種情況下,須特別注意區別兩類矛盾,分清是非和敵我的界限。為了對現行反革命和其他破壞分子及時捕辦,在必要的地區,可以酌量把拘留權下放一個短時期,但要保證打得又准又狠。捕人和判處死刑的批准權,仍應嚴格掌握,不宜下放。公開宣判的案件,可以廣泛進行口頭宣傳,現在不要在報紙上進行宣傳。
中 央
一九六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 ↑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據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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