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对涉及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同志的书籍、文章和影视等作品管理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对涉及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同志的书籍、文章和影视等作品管理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2000年12月12日

  编辑出版和制作涉及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同志的书籍、画册、画像、文章、音像制品、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电视剧和电影等作品,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很强。中央历来强调,对中央领导同志,不要突出个人,不要宣传个人。否则,不仅对领导同志个人没有好处,对党的事业也没有好处,在群众中也会带来不好的影响。全党同志要共同遵守这个原则。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中央及有关部门多次作出明确规定。但仍有少数地方和单位无视规定,擅自出版和制作涉及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同志的作品,造成不好的影响。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经中央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编辑出版和制作涉及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同志的书籍、画册、画像、文章、音像制品、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电视剧和电影等作品,必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编辑出版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同志讲话选编和研究著作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8〕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关出版物管理的通知》(国办电〔1998〕25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制作播出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厅字〔1998〕13号)、《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发表和出版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作品的补充规定》(中宣发文〔1993〕5号)、中宣部等部门《关于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视作品拍摄和审查问题的规定》(中宣通〔1990〕16号)、《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反映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摄影画册的规定》(新出图〔1995〕215号)、《新闻出版署关于期刊发表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文章、图片的规定》(新出期〔1994〕721号)、《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和改进重大选题备案工作的通知》(新出图〔1999〕198号)等各项规定,严格履行报批程序,认真审核内容,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出版和制作。

  二、编辑出版、制作反映现任中央政治局常委及其亲属工作生活情况的书籍、画册、画像、文章、音像制品、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电视剧和电影等作品,必须征得领导同志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一律不得出版和制作。

  三、涉及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同志的书籍,由新闻出版署指定的出版单位出版;涉及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同志的影视作品,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指定的单位制作。其他单位一律不得自行出版和制作。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出版制作有关涉及中央领导同志的书籍、文章和影视等作品的名义,拉赞助和广告。严禁用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同志的名字、题词和照片作广告或变相广告。

  五、各出版和制作单位要严格遵守上述规定,认真把关。各主管主办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所属出版和制作单位的管理。各级宣传思想文化部门、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部门、党史和文献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按照上述规定,加强对涉及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同志的书籍、画册、画像、文章、音像制品、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电视剧和电影等作品的审看。对违反规定、问题严重的单位,要严肃查处。同时,要追究主管主办单位领导的责任。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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