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加強對涉及黨和國家主要領導同志的書籍、文章和影視等作品管理的通知
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加強對涉及黨和國家主要領導同志的書籍、文章和影視等作品管理的通知 中共中央辦公廳 2000年12月12日 |
編輯出版和製作涉及黨和國家主要領導同志的書籍、畫冊、畫像、文章、音像製品、理論文獻電視專題片、電視劇和電影等作品,是一項十分嚴肅的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很強。中央歷來強調,對中央領導同志,不要突出個人,不要宣傳個人。否則,不僅對領導同志個人沒有好處,對黨的事業也沒有好處,在群眾中也會帶來不好的影響。全黨同志要共同遵守這個原則。為加強對此項工作的管理,中央及有關部門多次作出明確規定。但仍有少數地方和單位無視規定,擅自出版和製作涉及黨和國家主要領導同志的作品,造成不好的影響。為進一步加強管理,經中央批准,現通知如下:
一、編輯出版和製作涉及黨和國家主要領導同志的書籍、畫冊、畫像、文章、音像製品、理論文獻電視專題片、電視劇和電影等作品,必須嚴格執行《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編輯出版黨和國家主要領導同志講話選編和研究著作有關規定的通知》(中辦發〔1998〕3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對有關出版物管理的通知》(國辦電〔1998〕252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共中央宣傳部、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關於製作播出理論、文獻電視專題片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廳字〔1998〕13號)、《中央宣傳部、新聞出版署關於發表和出版有關黨和國家主要領導人工作和生活情況作品的補充規定》(中宣發文〔1993〕5號)、中宣部等部門《關於重大革命歷史題材影視作品拍攝和審查問題的規定》(中宣通〔1990〕16號)、《新聞出版署關於出版反映黨和國家主要領導人工作和生活情況的攝影畫冊的規定》(新出圖〔1995〕215號)、《新聞出版署關於期刊發表有關黨和國家主要領導人工作和生活文章、圖片的規定》(新出期〔1994〕721號)、《新聞出版署關於加強和改進重大選題備案工作的通知》(新出圖〔1999〕198號)等各項規定,嚴格履行報批程序,認真審核內容,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出版和製作。
二、編輯出版、製作反映現任中央政治局常委及其親屬工作生活情況的書籍、畫冊、畫像、文章、音像製品、理論文獻電視專題片、電視劇和電影等作品,必須徵得領導同志本人同意。未經本人同意,一律不得出版和製作。
三、涉及黨和國家主要領導同志的書籍,由新聞出版署指定的出版單位出版;涉及黨和國家主要領導同志的影視作品,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指定的單位製作。其他單位一律不得自行出版和製作。
四、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借出版製作有關涉及中央領導同志的書籍、文章和影視等作品的名義,拉贊助和廣告。嚴禁用黨和國家主要領導同志的名字、題詞和照片作廣告或變相廣告。
五、各出版和製作單位要嚴格遵守上述規定,認真把關。各主管主辦單位要切實負起責任,加強對所屬出版和製作單位的管理。各級宣傳思想文化部門、廣播影視和新聞出版部門、黨史和文獻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按照上述規定,加強對涉及黨和國家主要領導同志的書籍、畫冊、畫像、文章、音像製品、理論文獻電視專題片、電視劇和電影等作品的審看。對違反規定、問題嚴重的單位,要嚴肅查處。同時,要追究主管主辦單位領導的責任。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 ↑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據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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