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出版涉及前苏联、东欧国家问题书刊的复函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出版涉及前苏联、东欧国家问题书刊的复函
中宣发函〔1992〕16号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
1992年3月6日

新闻出版署:

  (91)新出图字第1695号文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署意见。有关涉及前苏联、东欧国家问题的书刊的出版,原则上仍按你署一九九○年四月九日《关于对涉及苏联、东欧国家的图书的出版加强管理的通知》精神办理。对前苏联、东欧国家政界要人的回忆录和国外有关对前苏联、东欧国家演变情况介绍和研究的著作的出版,应本着为国内研究苏、东和平演变历史教训提供资料的原则,选择要精,印量要少,严格控制发行范围;对国内学者编写的有关前苏联、东欧国家问题的研究著作,可谨慎、适度地安排少量质量高的选题,并注意内外有别;上述两类选题均须经你署批准后才得安排。至于面向广大群众进行形势教育的出版物,应坚持以正面的社会主义教育为主,如书稿中涉及对前苏联、东欧国家和平演变过程的描述和评价,要严格遵守中央对外宣传方针和纪律,无论是否公开发行,选题均需先报你署,并由你署将书稿送中央对外宣传小组或中联部审定同意后方可安排出版。

  各类期刊刊登涉及前苏联、东欧国家问题的文章,参照上述精神,由期刊的主管单位认真把关、负责审定。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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