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宣傳部關於出版涉及前蘇聯、東歐國家問題書刊的復函
中共中央宣傳部關於出版涉及前蘇聯、東歐國家問題書刊的復函 中宣發函〔1992〕16號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宣傳部 1992年3月6日 |
新聞出版署:
(91)新出圖字第1695號文收悉。經研究,同意你署意見。有關涉及前蘇聯、東歐國家問題的書刊的出版,原則上仍按你署一九九○年四月九日《關於對涉及蘇聯、東歐國家的圖書的出版加強管理的通知》精神辦理。對前蘇聯、東歐國家政界要人的回憶錄和國外有關對前蘇聯、東歐國家演變情況介紹和研究的著作的出版,應本着為國內研究蘇、東和平演變歷史教訓提供資料的原則,選擇要精,印量要少,嚴格控制發行範圍;對國內學者編寫的有關前蘇聯、東歐國家問題的研究著作,可謹慎、適度地安排少量質量高的選題,並注意內外有別;上述兩類選題均須經你署批准後才得安排。至於面向廣大群眾進行形勢教育的出版物,應堅持以正面的社會主義教育為主,如書稿中涉及對前蘇聯、東歐國家和平演變過程的描述和評價,要嚴格遵守中央對外宣傳方針和紀律,無論是否公開發行,選題均需先報你署,並由你署將書稿送中央對外宣傳小組或中聯部審定同意後方可安排出版。
各類期刊刊登涉及前蘇聯、東歐國家問題的文章,參照上述精神,由期刊的主管單位認真把關、負責審定。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 ↑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據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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