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28号
2013年8月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9号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3年/第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 128 号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3年6月25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吴爱英
2013年8月7日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3年)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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