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2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2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
第128號
2013年8月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29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13年/第3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
第 128 號

司法部關於修改〈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3年6月25日司法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吳愛英
2013年8月7日


司法部關於修改《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的決定 (2013年) 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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