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9号
(第219号)
1997年6月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0号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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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9号

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已经1997年6月5日国务院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李鹏
一九九七年六月五日


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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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有关规定,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和区旗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凡国旗和区旗同时升挂、使用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二、凡国旗和区旗同时或者并列升挂、使用时,国旗应当大于区旗,国旗在右、区旗在左。

三、列队举持国旗和区旗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区旗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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