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 (2006年)
← |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5号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 ——期后事项 财会〔2006〕4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06年2月15日 有效期:2007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不含本日)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 (2010年) |
第一章 总则
编辑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期后事项的审计,明确执业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期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报告日之间发生的事项以及审计报告日后发现的事实。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期后事项对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影响。
下列两类期后事项可能对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产生影响: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是指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
第二章 截至审计报告日发生的事项
编辑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截至审计报告日发生的、需要在财务报表中调整或披露的事项是否均已得到识别。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尽量在接近审计报告日时,实施旨在识别需要在财务报表中调整或披露事项的审计程序。这些程序包括:
(一)复核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建立的用于确保识别期后事项的程序;
(二)查阅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举行的会议的纪要,并在不能获取会议纪要时询问会议讨论的事项;
(三)查阅最近的中期财务报表;如认为必要和适当,还应当查阅预算、现金流量预测及其他相关管理报告;
(四)向被审计单位律师或法律顾问询问有关诉讼和索赔事项;
(五)向管理层询问是否发生可能影响财务报表的期后事项。
第七条 在向管理层询问可能影响财务报表的期后事项时,注册会计师询问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根据初步或尚无定论的数据作出会计处理的项目的现状;
(二)是否发生新的担保、借款或承诺;
(三)是否出售或购进资产,或者计划出售或购进资产;
(四)是否已发行或计划发行新的股票或债券,是否已签订或计划签订合并或清算协议;
(五)资产是否被政府征用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损失;
(六)在风险领域和或有事项方面是否有新进展;
(七)是否已作出或考虑作出异常的会计调整;
(八)是否已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会计政策适当性的事项。
第八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的分支机构、子公司等组成部分的财务信息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他注册会计师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实施的审计程序,并考虑是否需要向其告知计划的审计报告日。
第九条 如果知悉对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期后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这些事项在财务报表中是否得到恰当的会计处理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 审计报告日后至财务报表报出日前发现的事实
编辑第十条 在审计报告日后,注册会计师没有责任针对财务报表实施审计程序或进行专门查询。在审计报告日至财务报表报出日期间,管理层有责任告知注册会计师可能影响财务报表的事实。
本准则所称财务报表报出日,是指被审计单位对外披露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日期。
第十一条 在审计报告日后至财务报表报出日前,如果知悉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需要修改财务报表,并与管理层讨论,同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措施。
第十二条 如果管理层修改了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并针对修改后的财务报表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新的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修改后的财务报表的日期。相应地,注册会计师应当将本准则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的审计程序延伸至新的审计报告日。
第十三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修改财务报表而管理层没有修改,并且审计报告尚未提交给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规定,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修改财务报表而管理层没有修改,并且审计报告已提交给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应当通知治理层不要将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向第三方报出。
如果财务报表仍被报出,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财务报表使用者信赖该审计报告;采取的措施取决于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征询的法律意见。
第四章 财务报表报出后发现的事实
编辑第十五条 在财务报表报出后,注册会计师没有义务针对财务报表作出查询。
第十六条 在财务报表报出后,如果知悉在审计报告日已存在的、可能导致修改审计报告的事实,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需要修改财务报表,并与管理层讨论,同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措施。
第十七条 如果管理层修改了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复核管理层采取的措施能否确保所有收到原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人士了解这一情况,并针对修改后的财务报表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新的审计报告应当增加强调事项段,提请财务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附注中对修改原财务报表原因的详细说明,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原审计报告。
新的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修改后的财务报表的日期。相应地,注册会计师应当将本准则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的审计程序延伸至新的审计报告日。
第十九条 如果管理层既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所有收到原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人士了解这一情况,又没有在注册会计师认为需要修改的情况下修改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财务报表使用者信赖该审计报告,并将拟采取的措施通知治理层;采取的措施取决于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征询的法律意见。
第二十条 如果临近公布下一期财务报表,且能够在下一期财务报表中进行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是否仍有必要提请被审计单位修改财务报表,并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第五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考虑
编辑第二十一条 当被审计单位公开发行证券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有关证券发行的法律法规对期后事项的特殊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编辑第二十二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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