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2號 (2006年)
← | 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5號 |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2號 ——期後事項 財會〔2006〕4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06年2月15日 有效期:2007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不含本日) |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2號 (2010年) |
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對期後事項的審計,明確執業責任,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於註冊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期後事項,是指資產負債表日至審計報告日之間發生的事項以及審計報告日後發現的事實。
第四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期後事項對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的影響。
下列兩類期後事項可能對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產生影響:
(一)資產負債表日後調整事項,是指對資產負債表日已經存在的情況提供了新的或進一步證據的事項;
(二)資產負債表日後非調整事項,是指表明資產負債表日後發生的情況的事項。
第二章 截至審計報告日發生的事項
編輯第五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確定截至審計報告日發生的、需要在財務報表中調整或披露的事項是否均已得到識別。
第六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儘量在接近審計報告日時,實施旨在識別需要在財務報表中調整或披露事項的審計程序。這些程序包括:
(一)覆核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建立的用於確保識別期後事項的程序;
(二)查閱股東會、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在資產負債表日後舉行的會議的紀要,並在不能獲取會議紀要時詢問會議討論的事項;
(三)查閱最近的中期財務報表;如認為必要和適當,還應當查閱預算、現金流量預測及其他相關管理報告;
(四)向被審計單位律師或法律顧問詢問有關訴訟和索賠事項;
(五)向管理層詢問是否發生可能影響財務報表的期後事項。
第七條 在向管理層詢問可能影響財務報表的期後事項時,註冊會計師詢問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根據初步或尚無定論的數據作出會計處理的項目的現狀;
(二)是否發生新的擔保、借款或承諾;
(三)是否出售或購進資產,或者計劃出售或購進資產;
(四)是否已發行或計劃發行新的股票或債券,是否已簽訂或計劃簽訂合併或清算協議;
(五)資產是否被政府徵用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損失;
(六)在風險領域和或有事項方面是否有新進展;
(七)是否已作出或考慮作出異常的會計調整;
(八)是否已發生或可能發生影響會計政策適當性的事項。
第八條 如果被審計單位的分支機構、子公司等組成部分的財務信息由其他註冊會計師審計,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其他註冊會計師對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所實施的審計程序,並考慮是否需要向其告知計劃的審計報告日。
第九條 如果知悉對財務報表有重大影響的期後事項,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這些事項在財務報表中是否得到恰當的會計處理並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 審計報告日後至財務報表報出日前發現的事實
編輯第十條 在審計報告日後,註冊會計師沒有責任針對財務報表實施審計程序或進行專門查詢。在審計報告日至財務報表報出日期間,管理層有責任告知註冊會計師可能影響財務報表的事實。
本準則所稱財務報表報出日,是指被審計單位對外披露已審計財務報表的日期。
第十一條 在審計報告日後至財務報表報出日前,如果知悉可能對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事實,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需要修改財務報表,並與管理層討論,同時根據具體情況採取適當措施。
第十二條 如果管理層修改了財務報表,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並針對修改後的財務報表出具新的審計報告。
新的審計報告日期不應早於董事會或類似機構批准修改後的財務報表的日期。相應地,註冊會計師應當將本準則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的審計程序延伸至新的審計報告日。
第十三條 如果註冊會計師認為應當修改財務報表而管理層沒有修改,並且審計報告尚未提交給被審計單位,註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2號——非標準審計報告》的規定,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十四條 如果註冊會計師認為應當修改財務報表而管理層沒有修改,並且審計報告已提交給被審計單位,註冊會計師應當通知治理層不要將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向第三方報出。
如果財務報表仍被報出,註冊會計師應當採取措施防止財務報表使用者信賴該審計報告;採取的措施取決於自身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徵詢的法律意見。
第四章 財務報表報出後發現的事實
編輯第十五條 在財務報表報出後,註冊會計師沒有義務針對財務報表作出查詢。
第十六條 在財務報表報出後,如果知悉在審計報告日已存在的、可能導致修改審計報告的事實,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需要修改財務報表,並與管理層討論,同時根據具體情況採取適當措施。
第十七條 如果管理層修改了財務報表,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覆核管理層採取的措施能否確保所有收到原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的人士了解這一情況,並針對修改後的財務報表出具新的審計報告。
第十八條 新的審計報告應當增加強調事項段,提請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財務報表附註中對修改原財務報表原因的詳細說明,以及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原審計報告。
新的審計報告日期不應早於董事會或類似機構批准修改後的財務報表的日期。相應地,註冊會計師應當將本準則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的審計程序延伸至新的審計報告日。
第十九條 如果管理層既沒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所有收到原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的人士了解這一情況,又沒有在註冊會計師認為需要修改的情況下修改財務報表,註冊會計師應當採取措施防止財務報表使用者信賴該審計報告,並將擬採取的措施通知治理層;採取的措施取決於自身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徵詢的法律意見。
第二十條 如果臨近公布下一期財務報表,且能夠在下一期財務報表中進行充分披露,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是否仍有必要提請被審計單位修改財務報表,並出具新的審計報告。
第五章 公開發行證券的考慮
編輯第二十一條 當被審計單位公開發行證券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有關證券發行的法律法規對期後事項的特殊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編輯第二十二條 本準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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