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民党党部及国民政府迁都南京宣言书

中国国民党党部及国民政府
迁都南京宣言书

中华民国16年(1927年)8月20日
1927年8月20日于汉口
发布机关:中国国民党中央党部、中华民国国民政府
发布于《汉口国民日报》

自去岁北伐以来,国民革命之势力,由珠江流域,以进于长江流域,本党中央党部及国民政府,鉴于形势,由广州迁都武汉,以号令全国。今年三月下旬,克复南京。东南形势,剧烈变化。本党中央党部及国民政府复于四月初旬决议迁都南京,以谋国民革命势力之进展。不幸四月中旬,蒋中正等在南京自立中央党部及国民政府,陷本党于分裂,历时五月,险恶日甚,凡我同志,皆所痛心。今者蒋中正既解除兵柄,以听命于党,李宗仁等覆还请中央党部及国民政府即由武汉迁都南京,以实行四月初旬之决议,而亟谋全党之统一。兹经中央执行委员会扩大会议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中央党部及国民政府克日迁都南京,并将目前关系重要诸端,列举于下:

第一,凡我同志,当知本党此次分裂,实为本党最不幸之事实,亦即国民革命最不幸之事实,凡我同志,必须以至诚之念,承认过失,尤须以至勇之气,矫正过失。古人有言,创巨者其日久,痛深者其愈迟。凡我同志,自今以往,必不可再有第二次之同样过失。夫党之存在,系于纪律,党员之服从党纪,较之军人之服从军纪,国民之服从国法,当更为严格。昔日以党员不服从党纪而分,今日以党员服从党纪而合,既合之后,当知党之纪律,高出于党员一切之自由,凡我同志,必须能为纪律而牺牲自由,乃能担负国民革命之重大责任。

第二,自四月中旬本党分裂以来,实与〔予〕帝国主义者及军阀以操纵之机会,彼帝国主义者及军阀,固无日不思挑拨离间国民革命的势力,本党之分裂,适以供其利用。最近帝国主义者之谋驻兵于山东及河北,与张作霖、张宗昌、孙传芳之死灰覆燃,实为国民革命之最大阻碍。故本党统一之后,其最大之任务,即为抵抗帝国主义者之侵略,及肃清一切残馀军阀,凡此必须于最短期间,求其实现。

第三,自共产党员加入本党以来,其始则借本党之掩护,以潜植其势力,及势力渐长,则直欲以操纵本党者,操纵国民革命,及其阴谋破露,则悍然以破坏本党者破坏国民革命,而无所恤征之。最近南昌之变,劫杀淫掠,穷凶极恶。以破坏本党而论,则为本党之叛徒;以破坏国民革命而论,则为中国之罪人。彼辈今日率其馀孽,谋窃据海疆,更留其同类,潜伏各处,以图乘间抵隙,不但无悔祸之意,其煽乱之谋,且日以亟。故本党统一之后,必当合全体同志之力,对于共产党人,施以诚意之感化,其有不能感化者,则决以严格之手段除之务尽。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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