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章程 (1922年)

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章程
制定机关: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于广州
(在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第一次全国大会上)
公布于《先驱》第八号
有效期:1922年5月10日—1923年8月25日(不含本日)
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章程 (1923年)
本作品收录于《先驱》和《新青年

《先驱》第八号未注明本章程具体为何日发表,仅写明“从五月六日起,就连日开会讨论议案。到五月十日晚上议案讨论完了,还出中央执行委员会,就三呼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万岁而闭会......会议日期共六日;通过议案共六件。”

第一章 团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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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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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十五岁以上二十八岁以下之青年,承认本团纲领及章程,幷愿服务本团者,皆得为本团团员。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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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逾二十八岁者,得为本团特别团员,只有发言权。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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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员入团时,须有团员二人以上之绍介,并须由该地方执行委员通过。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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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员入团时,须在该地方团书记处登记,并由该地方执行委员会盖章发给团证。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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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员入团时,须缴入团费五角·并须按月 缴常费一角;但劳动者入团费得免缴。

第二章 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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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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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厂、各学校、各乡村、及其他足资活动之机关中,有团员三人以上,即须组织小团体。各“小团体”满十八以上须组织干事会执行事务,任期三个月;但不能组织干事会时须设书记一人。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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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组织地方青年团,该地方各小团体。属之·选出地方执行委员会,任期六个月(任期内因特别事故缺职时,上级委员曾得委派之)第八条区代表大会选山区执行委员会,任期一年。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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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国代表大会选出中央执行委会,任期一年。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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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执行委员会山全国代表大会选出五人组织之,幷出候补委员三人。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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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执行委员会互选书记一人,总理事务。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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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执行委员会主要工作分为三部;
(一)书记部-掌理组织财政搜集报告,发给通告等事。
(二)经济部-掌理关于改良青年工人农人经济状况等事。
(三)宣传部-掌理教育及政治的工作,主义宣傅及出版事业等事。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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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之粗织,按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之原则组成之,但须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认可。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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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或中央执行委员会议决之各种议案,地方团得组织各种运动委员会分别进行。

第三章 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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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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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代表大会为本圑最高机关。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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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机关。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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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或执行委员会之议决须为该大会或执行委员会数之公意,少数须服从之。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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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级执行委员会须服从上级执行委员会;不服从时,上级委员会得取消或改组之。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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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各下级执行委员会议决有抗议时,得五分之一的赞成者,得提出上级执行委员会判决。但在抗议时期仍须服从各该下级执行委员会之议决。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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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中央执行委员会有抗议时,得提出于全国代表大会判决。但在抗议时,仍须服从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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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员违背纲领章程或决议案时,得由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开除之。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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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员无故联缀二次不到会或三倘月不缴月费者,得由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开除之。

第四章 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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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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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小体”每星期须开会一次。第二十四条各地方青年团每月须开会一次(代表会或大会依各地情形而定。)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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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每年须开代表大会一次。第二十六条全国每年须开代表大会一次。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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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召集全国临时会议;有过半数区之请求,中央执行委员会必须召集全国临时会议。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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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及地方临时会议亦得照全国临时会议之办法召集之。

第五章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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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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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级执行委员会每月至少须报告上级行执委员会一次。

第六章 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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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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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各地情形须设立平民学校,青年俱乐部,新剧团,合作社,演讲团,图书馆,出版机关等。

第七章 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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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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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以团费特别捐及其他收入充之。第八章机关报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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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圑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出一机关报,团员负定阅及销售之义务。

第九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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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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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得由全国代表大会过半数之议决修改之。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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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由本团第一次全国大会议决,自中央执行委员会公布日起发生效力;从前各处青年团的章程,一律取消。

‘附’议决案五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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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佛山分团由大会议决认为特别区,不适用章程之第二条。
(二)特别团员所在地方团员过半数议决认为必要时,并得中央执行委员会之同意,得有被选举权。
(三)有三个地方团以上方可组成一区。其划分法,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临时决定。
(四)不属于区之地方团由中央执行委员会直辖,或由中央执行委员委托某区问辖。
(五)前加入本团员须追缴入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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