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會主義青年團章程 (1922年)

中國社會主義青年團章程
制定機關:中國社會主義青年團於廣州
(在中國社會主義青年團第一次全國大會上)
公布於《先驅》第八號
有效期:1922年5月10日—1923年8月25日(不含本日)
中國社會主義青年團章程 (1923年)
本作品收錄於《先驅》和《新青年

《先驅》第八號未註明本章程具體為何日發表,僅寫明「從五月六日起,就連日開會討論議案。到五月十日晚上議案討論完了,還出中央執行委員會,就三呼中國社會主義青年團萬歲而閉會......會議日期共六日;通過議案共六件。」

第一章 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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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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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十五歲以上二十八歲以下之青年,承認本團綱領及章程,幷願服務本團者,皆得為本團團員。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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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逾二十八歲者,得爲本團特別團員,只有發言權。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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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員入團時,須有團員二人以上之紹介,並須由該地方執行委員通過。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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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員入團時,須在該地方團書記處登記,並由該地方執行委員會蓋章發給團證。

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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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員入團時,須繳入團費五角·並須按月 繳常費一角;但勞動者入團費得免繳。

第二章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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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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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廠、各學校、各鄉村、及其他足資活動之機關中,有團員三人以上,卽須組織小團體。各「小團體」滿十八以上須組織幹事會執行事務,任期三個月;但不能組織幹事會時須設書記一人。

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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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組織地方青年團,該地方各小團體。屬之·選出地方執行委員會,任期六個月(任期內因特別事故缺職時,上級委員曾得委派之)第八條區代表大會選山區執行委員會,任期一年。

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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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國代表大會選出中央執行委會,任期一年。

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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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執行委員會山全國代表大會選出五人組織之,幷出候補委員三人。

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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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執行委員會互選書記一人,總理事務。

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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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執行委員會主要工作分為三部;
(一)書記部-掌理組織財政搜集報告,發給通告等事。
(二)經濟部-掌理關於改良青年工人農人經濟狀況等事。
(三)宣傳部-掌理教育及政治的工作,主義宣傅及出版事業等事。

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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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及地方執行委員會之粗織,按中央執行委員會組織之原則組成之,但須經中央執行委員會之認可。

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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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或中央執行委員會議決之各種議案,地方團得組織各種運動委員會分別進行。

第三章 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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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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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代表大會為本圑最高機關。

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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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執行委員會為最高機關。

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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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或執行委員會之議決須爲該大會或執行委員會數之公意,少數須服從之。

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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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級執行委員會須服從上級執行委員會;不服從時,上級委員會得取消或改組之。

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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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各下級執行委員會議決有抗議時,得五分之一的贊成者,得提出上級執行委員會判決。但在抗議時期仍須服從各該下級執行委員會之議決。

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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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中央執行委員會有抗議時,得提出於全國代表大會判決。但在抗議時,仍須服從中央執行委員會之議決。

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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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員違背綱領章程或決議案時,得由該地方執行委員會開除之。

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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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員無故聯綴二次不到會或三倘月不繳月費者,得由該地方執行委員會開除之。

第四章 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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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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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小體」每星期須開會一次。第二十四條各地方青年團每月須開會一次(代表會或大會依各地情形而定。)

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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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每年須開代表大會一次。第二十六條全國每年須開代表大會一次。

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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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執行委員會認爲必要時,得召集全國臨時會議;有過半數區之請求,中央執行委員會必須召集全國臨時會議。

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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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及地方臨時會議亦得照全國臨時會議之辦法召集之。

第五章 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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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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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級執行委員會每月至少須報告上級行執委員會一次。

第六章 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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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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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各地情形須設立平民學校,青年俱樂部,新劇團,合作社,演講團,圖書館,出版機關等。

第七章 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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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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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以團費特別捐及其他收入充之。第八章機關報

第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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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圑由中央執行委員會出一機關報,團員負定閱及銷售之義務。

第九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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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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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得由全國代表大會過半數之議決修改之。

第三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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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由本團第一次全國大會議決,自中央執行委員會公佈日起發生効力;從前各處青年團的章程,一律取消。

『附』議決案五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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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佛山分團由大會議決認為特別區,不適用章程之第二條。
(二)特別團員所在地方團員過半數議決認爲必要時,並得中央執行委員會之同意,得有被選舉權。
(三)有三個地方團以上方可組成一區。其劃分法,由中央執行委員會臨時決定。
(四)不屬於區之地方團由中央執行委員會直轄,或由中央執行委員委託某區問轄。
(五)前加入本團員須追繳入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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