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十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召开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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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十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召开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指示 1951年4月24日 发布机关: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
全国已有北京、天津、南京、上海、济南、武汉、广州、重庆、西安、哈尔滨、沈阳、张家口等十二个城市所属全部或部分的区,召开了区人民代表会议,并已取得一些重要经验,证明了区人民代表会议的召开确为大、中城市所必需,这对于人民政府联系广大人民、推行市政,对于解决居民福利问题,对于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督责、批评与自我批评之开展,均有很大作用。为此,亟应推广这一经验,遵照中央人民政府刘少奇副主席在北京市第三届第一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上的提示,规定今后全国各地在十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均应召集各该城区和郊区的人民代表会议;兹并作如下的具体指示:
(一)全国十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均须于一九五一年内普遍召开各区的人民代表会议,并形成经常制度。
某些城市,虽其人口不及十万,而在政治上或其他方面有特殊情形者,经大行政区或省级人民政府之批准,亦得酌开区的人民代表会议。
(二)已颁之大城市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及大城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其中各项原则规定,适用于一切十万人口以上的大、中城市。
(三)区的一切重要工作,均应提交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讨论。除根据必要与可能条件解决居民福利问题外,并应听取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对工作加以检讨。
(四)建立区协商委员会,并加强其工作。
(五)各市人民政府,应对所辖城区郊区的人民代表会议的召开加以督促与具体指导,并帮助其总结经验,及时上报。
总理 周恩来
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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