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十萬人口以上的城市召開區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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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十萬人口以上的城市召開區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的指示
1951年4月24日
發布機關: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全國已有北京、天津、南京、上海、濟南、武漢、廣州、重慶、西安、哈爾濱、瀋陽、張家口等十二個城市所屬全部或部分的區,召開了區人民代表會議,並已取得一些重要經驗,證明了區人民代表會議的召開確爲大、中城市所必需,這對於人民政府聯系廣大人民、推行市政,對於解決居民福利問題,對於人民政府工作人員的督責、批評與自我批評之開展,均有很大作用。爲此,亟應推廣這一經驗,遵照中央人民政府劉少奇副主席在北京市第三屆第一次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上的提示,規定今後全國各地在十萬人口以上的城市,均應召集各該城區和郊區的人民代表會議;茲並作如下的具體指示:

(一)全國十萬人口以上的城市,均須於一九五一年內普遍召開各區的人民代表會議,並形成經常制度。

某些城市,雖其人口不及十萬,而在政治上或其他方面有特殊情形者,經大行政區或省級人民政府之批准,亦得酌開區的人民代表會議。

(二)已頒之大城市區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通則大城市區人民政府組織通則,其中各項原則規定,適用於一切十萬人口以上的大、中城市。

(三)區的一切重要工作,均應提交區各界人民代表會議討論。除根據必要與可能條件解決居民福利問題外,並應聽取區人民政府工作報告,對工作加以檢討。

(四)建立區協商委員會,並加強其工作。

(五)各市人民政府,應對所轄城區郊區的人民代表會議的召開加以督促與具體指導,並幫助其總結經驗,及時上報。

總理 周恩來
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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